刑事案件立案后,公安机关即依法开展刑事侦查活动,以及时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一方面为了尽快查清事实,惩罚犯罪行为,还被害人公道,另一方面为了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我国《刑事诉讼法》严格规定了刑事侦查活动开展的程序及相应期限。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黑恶犯罪的危险性完全地展现在人们面前,黑恶势力的错综复杂以及“保护伞”提供的隐蔽性都使得此类犯罪的侦查活动进行起来极其艰难。那么,关于涉恶案件的侦查期间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较之一般犯罪是否会延长期限呢?
涉恶案件侦查期多久?
侦查,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收集犯罪证据材料,证实和抓获犯罪嫌疑人,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依法采取的一系列专门调查手段和强制性措施,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环节。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也就是说,刑事案件的侦查期即立案阶段至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所需的期限,其以“逮捕”为标志分别具体规定了该时间点前后所对应侦查活动的期间。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刑事拘留,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且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而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就意味着刑事拘留阶段侦查期间一般最长为14天,若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则最长为37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最长为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批准延长1个月。
另外,根据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若属于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或者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若是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同样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在前述基础上可以再延长2个月。
也就是说,逮捕后的侦查期间一般为2个月,最长可达7个月。但是,在侦查期间若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则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期间并不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此时公安机关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注意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涉恶案件所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或强迫卖淫、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等。
涉恶犯罪是集团性犯罪,无疑属于“结伙作案”,另外司法实践表明其也属于“多次作案”,而且譬如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毒品类犯罪等均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鉴于社会危害性极大,案件重大复杂,因此涉恶案件侦查期最长完全可能达7个月零37天,若出现“漏罪”、身份不明或者退回补充侦查等情形,侦查期限可能会更长。
我国刑事犯罪的证明标准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不仅适用于审判阶段,在侦查阶段同样要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也应当符合该标准,才可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期间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司法公正与办案效率的动态平衡,既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