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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与合规系列(四)| 侵犯商业秘密行政举报路径刍议——从代理客户成功追责的一起典型案例谈起

发布日期:2025/1/12 阅读量:5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实践中,企业员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将企业客户资料、产销策略、利润模式和标书内容等方面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为后者谋取竞争优势的情况屡见不鲜,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和环境。企业在采取法律行动时,一般会采用提起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仲裁或诉讼、提起不正当竞争侵权的民事赔偿诉讼和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监部门”)举报中的一种或多种路径尝试追责。从普遍经验来看,通过提起劳动争议主张员工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成功机率相对较高,后两种路径项下,由于企业时常面临无法证明员工和竞争对手实施侵权行为的举证困境,往往难度较高。进一步来说,单就民事侵权诉讼和行政举报二者比较而言,市监部门对行政举报在举证要求方面一定程度上低于法院,不过,至少能够初步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始终是企业难以迈过的一道坎,实践中企业仍然大量面临行政举报追责难的问题。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批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本所协助一家客户公司(“公司”)通过行政举报成功追责的一起案件(“本案”)位列其中。作为该案的主办团队,我们将在本文中分享处理本案过程中的经验和心得,希望能为企业处理类似情况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基本案情及行政处罚决定

公司发现几名前员工联合在外持股开设与其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竞争对手”),并涉嫌利用公司某前员工在职期间获得的公司商业秘密,抢夺公司的客户资源。在本案中,涉案前员工擅自将仅能由公司内部相关人员接触和掌握的产品价格信息透露和提供给竞争对手,竞争对手也利用该信息对其产品做出更有利于其自身的定价,从而在与公司的商业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涉案前员工和竞争对手的前述行为客观上导致了公司长年客户业务和采购额的大量流失,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公司特委托本所向当地市监部门提起行政举报。市监部门经立案调查,最终认定涉案前员工和竞争对手构成侵犯公司商业秘密,并对其分别处以行政罚款。

另外,本案中公司在律师团队的建议下采取了双管齐下的做法。涉案前员工为竞争对手服务的行为实际上违反了其与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因此本所代表客户同时对涉案前员工提起劳动仲裁,也取得全面胜诉,公司获赔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的全额。

二、商业秘密行政举报难点应对与企业保密体系构建建议

1. 难点:证明违法使用行为的存在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处,为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立法和实践均明确了“相似+接触”原则,即如果权利人能证明被举报对象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举报对象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举报对象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举报对象有侵权行为[1]尽管如此,作为举报人的公司仍不可避免地需要至少证明涉嫌侵权的对象对其商业秘密已进行“使用”,而由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隐蔽性,实践中举报人经常难以直接获取和掌握对方非法“使用”的证据,这是实践中商业秘密行政举报立案和追责难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我们在本案办案中所遇到的最大难点。

本案中,市监部门在收到案件材料之初,曾表示因公司所能提供的证明被举报对象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据较为薄弱,其不予受理和立案的可能性很大。但是,律师团队并未轻言放弃,而是与市监部门负责办案人员展开多轮沟通、解释和说明,从涉案前员工对价格信息的接触和了解程度、其负责的客户范围、公司与客户关系的过往发展和紧密程度、客户采购额的下滑程度等多个方面和角度列举事实、疑点和线索,配合协调市监部门到公司进行走访和了解相关情况,并前后向市监部门补充和完善了多达近千页的辅助证据材料。另外,就公司在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战场的进展和取得的胜利战果,我们也及时主动向市监部门进行了汇报和更新。从我们的观察来看,这对于市监部门在被举报对象实施侵犯公司商业秘密行为的高度盖然性的态度认定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和推动作用。律师团队和公司的种种努力,最终成功促使市监部门对被举报对象实施侵权行为,产生了足够的怀疑和重视,相关负责人员对本案的处理态度也更为积极,表示愿意就我们提供的情况和证据进行实质审查。市监部门最终立案受理并实际前往竞争对手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在竞争对手高管办公电脑中发现存有公司的客户产品采购的价格信息和材料,从而成功获取了被举报对象违法获取和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证据,这也成为公司通过行政举报成功追责的关键。从这方面我们得到的办案经验是,举报人在面对举证和立案难的困境时,更应该积极利用手头所掌握的一切信息和线索,发挥主观能动性,尽可能为行政主管机关开拓思路、角度和立足点,不放弃任何能与办案人员进行良性和有效沟通的机会,以增加其立案调查,从而获取关键证据的可能。

2. 保密措施和保密体系构建

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查处中,市监部门审查的另一重点是被举报对象违法使用的商业信息和资料是否属于依法应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在这方面,举报人需要证明涉案商业信息具有三方面特征,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和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就采取相应保密措施而言,除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之外,实操中企业往往需要同时采取分级分档管理和物理保密等其他手段,才能更有效地实现保密效果。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将签订保密协议列为可认定权利人已采取保密措施的一项情形[2],但不管是在民事侵权诉讼还是在行政举报案件中,法院和行政机关经常会认为仅签署保密协议或条款但缺乏其他配套技术措施并不足以证明企业已经采取了合理充分的保密措施,从而在相关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问题上给权利人带来风险。

在本案中,公司首先向市监部门说明已与涉案前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对产品价格进行保密。但是,市监部门在了解这一情况后,仍然十分关注并询问公司是否采取了其他保密措施(如制定保密管理方面的详细规章制度,进行商业秘密分级、设定涉密信息查看权限等),公司在这方面的缺失一度使市监部门在认定公司是否已采取保密措施的态度上发生动摇,后续我们通过补充提供包含有价格保密要求的公司与客户之间的采购合同,并向市监部门详细说明公司销售业务的操作流程,证明相关价格信息仅限于在公司内部流转,才最终从市监部门获得有利于公司的认定。

因此,企业需要着力采取各项合理切实有效的保密手段和措施,建立健全保密体系。结合相关经验,我们建议企业可考虑和采取的主要做法如下:

1)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约定员工的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

2)在规章制度中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规定、补充和细化企业可能采取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等方面的条款,通过培训等方式对员工提出保密要求。

3)在上述基本协议和制度的基础上,采取更为细化和有针对性的保密管理措施,如对涉密人员实行从入职、履职到离职全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商业秘密分级和标识、涉密信息、系统设备和区域的物理标记、分类、隔离、封存、权限限制等。

 

我们从本案中总结出的办案经验并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启发意义。企业保护自身商业秘密任重而道远,首先应着眼于自身保密制度和体系的建设,以作为预防和屏障,并在出现侵害风险和事件时及时启动应对,结合实际事实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和救济路径。

注释

[1]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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