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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丁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南康分局
案情回顾
丁先生在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龙回镇半岭村麻杏里有合法房屋及土地,因“南康区龙回半岭家具集聚区一期/二期标准厂房建设项目”被征收。丁先生尚未与拆迁部门达成一致补偿协议之时,他的房屋及土地地上附着物被强制拆除。这样的行为使丁先生遭受了十分严重的财产损失,因此他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丁先生首先提起了信息公开申请,在答复中得知了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南康分局为完成征迁工作的办公室。因此,圣运律师及时协助丁先生向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南康分局提起了行政诉讼。
圣运律师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本案中,南康区龙回镇人民政府受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南康分局的委托对丁先生的房屋和土地实施征收,南康分局也是为了完成征迁工作而成立的办公室,因此其应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钱,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本案中,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南康分局并未对丁先生进行催告,剥夺了丁先生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诉讼结果
法院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南康分局委托南康区龙回镇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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