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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贸仲”)审理并裁决了一起由锦天城律师代理的某中央直属国有大型金融企业下属资产管理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及某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第二被申请人”或“托管行”)与某投资人(“申请人”)之间资产管理合同争议案。锦天城律师作为第一被申请人的代理人经过充分准备及庭审辩论,观点和意见获得中国贸仲的支持,最终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由于2015年中国股市异常剧烈波动以及2016年初中国股市因熔断机制暴跌,致使以股票作为投向基金产品投资回报收益受到明显影响,申请人购买的第一被申请人作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产品未能给予其预期的收益。申请人以资产管理合同不是其本人签署为由,主张确认该资产管理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无效,进而要求被申请人返还投资本金差额和利息以及律师费及鉴定费。资产管理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及第一被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是否应返还有关款项,成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作为第一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我们认为:(1)申请人以合同非本人签署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无效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情形,不能做随意或扩大解释进而轻易否定合同的法律效力;(2)资产管理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3)资产管理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4)申请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从未提出异议,法律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5)申请人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资产管理合同非本人签署;(6)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交易安全与稳定及被申请人的信赖利益。在本案中,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关于申请人笔迹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但仲裁庭认可了被申请人的质证意见,对于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而且,仲裁庭也接受了我们的意见,未同意申请人要求对其他笔迹材料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中国贸仲仲裁庭最终认可了锦天城律师的观点,进一步认为无论是申请人本人签署,或是其他人签署资产管理合同,相关合同效力均及于申请人;而本案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本案是比较典型的因投资损失而衍生的资产管理合同争议案,投资人通常以不同理由要求资产管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申请人虽拟另辟蹊径,但未获成功。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张洋律师、赵叶律师为本次案件的委托人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充分维护了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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