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某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复议案
- 作者:admin 点击:101次 发布时间:2016-06-22 21:53
王某某诉某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11日,原告向某国土资源局递交投诉书,投诉其同村村民王某沿东围墙建设平房的行为未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8月19日,某国土资源局对原告的投诉作出《关于王某某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书》,内容为:2004年9月东虎埠岭村村委将村委办公室前小学的房屋4间、院子5间,以公开叫标的形式卖给王某;王某于2005年3月开始建设平房,离您的房屋约2.3米,该平房建于王某所购房屋院内;该宗土地属于建设用地,王某在自家院内建平房,不构成违法占地,上述问题不属我局管辖。原告不服,向被告提起复议申请,要求撤销上述答复意见,并责令某国土资源局限期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2013年11月1日,被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答复意见属于《信访条例》规范调整的范畴,不属于行政复议法受案范围,驳回了原告的复议申请。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告向某国土资源局投诉王某违法占地建房,意在请求该局履行查处土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法定职责,该局据此所作答复意见虽将投诉作为信访事项处理,但从答复的内容上看,对举报事实及行为性质均作出了认定,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应属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另外,被告在行政复议决定中一方面认为答复意见书属《信访条例》规范调整范畴,不属于行政复议法受案范围,另一方面又进行了实体审查,认为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两个理由相互矛盾。综上,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被告依法重做。
【典型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信访作为一种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越来越被各级行政机关用于各种行政管理活动中,基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请求,行政机关最终以信访答复的形式进行处理的情况大量存在,因信访答复而引发的行政复议也越来越多的诉诸于法院。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是信访答复是否可以复议。判断一个信访答复事项是否可以复议,关键要看其是否具备《行政复议法》受案范围所规定的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本案中被告的答复意见是以信访答复的形式履行了审查职责,对原告的举报事实和行为进行了认定,在本质上应属于行政行为,必然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被告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案号:(2014)青行终字第307号
判决书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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