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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贤刚律师:志愿者去山东调查渗坑被殴打故意伤害罪

发布日期:2024/11/28 阅读量:8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志愿者赴山东调查渗坑,被殴打

北京青年报报道,5月3日上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一名环保志愿者告诉北青报记者,该基金会的两名志愿者在山东济宁市泗水县省。孔家村调查疑似污水渗坑时,被跟踪并遭到殴打。被殴打的环保志愿者康伟告诉北青报记者,他和另一位同事张强于5月3日抵达济宁展开调查。此前,他们接到当地村民举报,孔家村一家红薯食品加工企业将污水排入村北水池。 “我们这次来主要是为了调查污染的来源和程度。”

离开时,志愿者发现村西北有一处疑似渗水坑,欲驾车过去。这时,“跟在我们后面的两个人用车挡住了路,不让我们过去。”志愿者称,当询问堵路原因时,对方回应:“我们会等我们的领导来。”康威告诉北青报记者,“当时我和同事决定下车往反方向走,结果来了十个人,很多人堵住我们,不让我们离开。”还有人对志愿者说:“你们怎么办?不然走不了。”

随即,围攻者就开始对两人发起攻击。 “这些人对我和张强拳打脚踢。张强一边躲在麦地里一边挨打。我抽出时间报了警。警察赶到后,我给张强打了电话。 ,他摇摇晃晃地向我走来,然后就倒在了地上。”

故意伤害如何处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侵权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的人格权,其内容是维护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需要注意的是,所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利。因此,故意伤害自己身体一般不构成犯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造成他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的方法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与普通殴打的界限

一般殴打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的身体疼痛,或者稍微刺激他人的神经,但不会损害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或者器官的正常功能,因此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一些身体伤害,但显然是轻微的,也就是说,如果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就不能以故意伤害罪处罚。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伤害时,需要考虑该行为是否对人体组织、器官功能造成损害,并考察损害程度。

本案中,两名侦查人员被多人跟踪、围殴,导致两名受害人其中一名脑震荡,另一名疑似颈脊髓损伤。如果经《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判定构成轻伤以上,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构成伤害罪,如果伤害较轻,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更多刑事问题请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何贤刚律师供稿-法国评论文章,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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