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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拆迁胜诉案;办事处姬庄社区-补偿协议未达成一致

发布日期:2024/11/18 阅读量:9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过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补偿决定,对于政府相关部门来说,就是一纸文书,但对拆迁户来说意义重大,几乎是未来财产的晴雨表,补偿,可能后半生无忧,补偿缩水,可能后半辈子颠沛流离。因此,在拆迁过程中,补偿需要行政律师发挥巨大作用。

  《真实案例》

  2013年6月5日,被上诉人菏泽市人民政府作出了《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12-2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加以公告,上诉人李某拥有的位于山东省社区党庄091号的房屋属于征收范围。然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能就补偿协议达成一致,被上诉人遂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公告。李某不服,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该决定,于是李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少证据予以支持,菏泽市人民政府作的行政行为事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周旭亮律师积极收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提出征收决定为考虑上诉人马某的房屋属于经营用房,应当支付停产停业补偿,请求撤销原判。Z终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认可,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本案说法:

  经营性用房和自住用房看似差别不大,但在房屋行政征收补偿中,却与被征收人的财产利益息息相关。政府在进行行政征收补偿过程中,应当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准确界定被征收人的房屋的性质,维护好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唯有这样,才能真正成为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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