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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一日一法|张甲“资助”上访构成敲诈勒索,为何二审改判?

发布日期:2024/11/5 阅读量:10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作者/李亚普律师

【案情简介】

张甲为山东省临沂市某村村主任。阚乙为该村支部书记且在该村新建一幢供销大厦。

2017年4月26日,张甲与村民王丙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购买了王丙位于阚乙供销大厦相邻的一块土地。张甲的目的是让阚乙高价购买该土地。

该村村民谢丁居住在供销大厦相邻的居民楼。该居民楼的多名住户以阚乙新建的供销大厦遮挡其所住的居民楼X单元的阳光为由向阚乙索要赔偿,应向X单元每户赔偿2万元遮阴费,阚乙拒绝接受。

2017年6月,被告人张甲、谢丁等人商议由被告人谢丁组织5人以上到北京上访反映阚乙的供销大厦为违法建筑以达到让阚乙高价购买张甲的土地及赔偿谢丁遮阴费的目的。张甲支付给谢丁等人差旅费15000元。2017年6月至7月,被告人谢丁5次组织村民到北京进行多人上访。2017年7月17日,镇政府迫于上访压力让阚乙给付张甲、谢丁等人土地流转费、遮阴费共计32万元。

2017年7月21日,张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一审法院以张甲资助谢丁等人以上访的形式向政府索要钱款构成敲诈勒索罪,对张甲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张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辩护人为李亚普律师。

【判决结果】

最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甲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律师解读】

李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张甲,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1.谢丁等人索要遮阴费是合理合法的行为,谢丁等人不构成犯罪,张甲也更不可能构成犯罪。

阚乙因为房屋遮阴问题对其他户已经进行了赔偿,也就是说房屋遮阴费的损失是确实存在的,而不是谢丁等人恶意杜撰出来的。谢丁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审法院认为“作为居住为准最高遮阴最轻的被告人谢丁索取的遮阴费远远大于其邻居,已经构成犯罪”是错误的。

2.信访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谢丁等人行使的是合法的权利。谢丁等人上访不是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行为。谢丁不构成犯罪,张甲也不可能构成犯罪。

3.政府没有生命权、健康权和名誉权,不能成为被勒索的对象。

笔者认为张甲身为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遇到问题不能正确处理,而是采取“上访”等过激手段进行维权,其方式方法肯定是错误的。但是,虽然其方法错误,但不构成犯罪。其错误的维权方式仍应是一种民事维权行为。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对这种行为不应该通过刑事手段进行处理。而实践中,政府对上访的行为是深恶痛绝的,公民采取上访维权往往会被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进行追责。律师代理这种案件一定要坚持、争取才有可能会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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