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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购物时多次夹带商品,是否构成盗窃罪?

发布日期:2024/11/1 阅读量:10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1、案例

 

2、关于盗窃罪的刑法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我国《刑法》第 264 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据此,可以将盗窃行为分为 5 种类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201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数额型盗窃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务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盗窃罪的规定可以看出,行为型盗窃罪并没有数额限制,只要行为要件符合即构成盗窃罪。
➡️从行为型盗窃罪的几种类型来看,携带器械盗窃、入户盗窃、扒窃都因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所以在盗窃财物金额上没有限制。
➡️但是,“多次盗窃”与其它三种盗窃行为类型的社会危害性显然不完全等同:
可以假设一种情境:某甲趁着超市夜间值班松懈,盗窃了500元酒水🍺,这种情况下某甲行为不符合四种行为型盗窃罪的任意一种,也不够1000元盗窃金额的立案标准,某甲可能因为入罪数额不够立案标准,情节显著轻微免于刑事处罚;假设在同一家超市,某甲因为自助结账的便利,3次夹带商品,总金额150元,某甲的这种行为因为符合“多次盗窃”的构成要件,被追究刑事责任。
试问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哪一种更大?“多次盗窃”没有数额限制,是否具有合理性❓
🌟事实上,“多次盗窃”在司法实践中的定罪标准、起诉原则尚未完全达成共识,导致同案不同判时有发生。

 

3、“多次盗窃”定罪标准是否应该增加数额限制?
🏷️“多次盗窃”的社会危害性需要进一步明确
从盗窃罪的立法变迁来看,1979 年《刑法》中的盗窃罪仅以数额作为入罪标准,实施多次盗窃的“惯窃”只是盗窃罪的加重处罚条件➡️1997 年《刑法》则把多次盗窃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作为盗窃罪的两种基本行为类型,行为次数不再是加重处罚条件,而成为入罪条件➡️1997年 11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多次盗窃”解释为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2011 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与扒窃从多次盗窃中分离出来,与携带凶器盗窃一起独立为盗窃罪的行为类型。
🌟从盗窃罪立法及司法解释的变化过程来看,“多次盗窃”与“数额较大”是两种主要的盗窃罪类型,在后续立法将入户盗窃、扒窃等内容移出后,单纯以次数入罪就应当更加严格,至少在社会危害性方面须与其他行为类型具有相当性。
🏷️“多次盗窃”是否对权利人财产构成实质性侵害需要进一步明确
盗窃罪作为典型的侵财犯罪,保护的法益首先是财产,财产数额显然应该是入罪的重要标准。
🌟“次”应当视为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并非该罪名所要保护的法益,不能仅因达到“多次”的标准,即认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已完备。
按照法律规定,“多次盗窃”虽然不再需要对数额进行与一般盗窃罪同等的限制,但并不意味着“多次盗窃”一律入刑,否则如何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如何发挥刑法预防功能?
🌟从行政法与刑事法的衔接来看,司法解释的“两年内盗窃三次”显然出于行刑领域交叉覆盖的考虑:两年三次的盗窃行为,或者三次或者任一次均不构成行政处罚的情况下,给予刑事处罚,避免部门法之间衔接出现漏洞。本篇开篇提及案例显然不属于这种“累犯”,其社会危害性与刑事可罚性并不对称。
综上,完全不考虑数额而仅以次数作为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并不适宜。

 

作者:荣芳倩|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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