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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视点 | 欣泰电气欺诈发行遭退市,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领罚单

发布日期:2024/10/21 阅读量:12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摘要:7月8日,证监会终于对涉嫌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规的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做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禁入决定》。同时,中介机构兴业证券和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也领到了罚单。欣泰电气成为2014年退市新政实施以来,首家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上市公司。

证监会处罚决定表明,欣泰电气违规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为实现发行上市目的,解决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欣泰电气从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便一直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虚假手段粉饰财务报表,并在上市后继续财务造假。二是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且对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欣泰电气并非首例上市公司欺诈发行案例,2013年5月,万福生科为了达到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虚增销售收入,被证监会认定为涉嫌欺诈发行,在对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的同时,作为保荐人的平安证券被暂停3个月的保荐资格,罚款7665万元;保荐代表除被罚款外,还被取消了保荐资格禁止终身进入市场。2013年7月,平安证券与12756名万福生科虚假陈述案适格投资者达成和解,补偿金额约1.79亿元。不过,由于当时法律法规限制,万福生科并未被要求退市。2014年10月证监会出台《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华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指出,因欺诈上市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司,在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证券交易所应当做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5 年修订)》第二条则明确规定,“本所创业板不接受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另外,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其影响无法消除,也无法纠正,不符合《重新上市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全面纠正违法行为”的要求。因此,欣泰电气在退市后将不得重新上市。

欣泰电气被强制退市,为其担任保荐机构的兴业证券也领到了罚单,并成立5.5亿元的先行赔付基金,用于补偿相关投资者的损失。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兴业证券公告,本次赔付的对象为自虚假陈述实施日(即2014年1月15日)起至揭露日(即2015年7月14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欣泰电气股票,且在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欣泰电气股票或者因持续持有欣泰电气股票,扣除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后存在亏损的投资者。也就是说,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风险提示公布以后,再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投资者,发生的亏损不赔偿。

欣泰电气作为创业板第一家终止上市公司和中国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被退市的上市公司注定会被载入“史册”,不仅对其他上市公司带来强大威慑力,而且具有更高层面的警示意义。一方面,欣泰电气因为欺诈发行启动退市程序,表明监管层对于相关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另一方面,此次证监会对欣泰电气的相关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坚决予以查处,全面追究责任,也警示中介机构应时刻紧绷勤勉尽责之弦并秉持执业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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