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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琦 热播电视剧《扫黑风暴》开播以来,抖音上出现大量《扫黑风暴》剪辑视频。对此,腾讯视频将抖音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抖音的运营主体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过滤、拦截抖音平台中的侵权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共计1亿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于8月17日立案。 腾讯称:腾讯视频在该电视剧开播前多次向抖音发送《权利预警函》,并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多次向抖音发送《侵权告知函》。但自该电视剧开播日当天,抖音上就有用户陆续上传剪辑短视频,使仅限VIP付费用户可观看的当晚更新集数的精彩片段花絮,也出现在抖音。并且抖音并未在原告发函后12小时内删除剪辑视频,也未采取有效措施禁止用户上传剪辑视频,反而主动推荐用户观看,使剪辑视频在抖音平台上迅速、广泛传播。 抖音回应称:此前《扫黑风暴》已经与抖音建立了合作关系,与腾讯合作承制《扫黑风暴》的第三方在抖音开通了作品官方账号,发表了80个作品,已获得近千万点赞,目前仍在更新中。合作还要求抖音为《扫黑风暴》策划热点话题等运营活动。另外,此前腾讯公司针对《扫黑风暴》的相关投诉,抖音也都已经及时处理下线。 腾讯起诉抖音,法律上涉及多种问题,首先从主体上看,根据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扫黑风暴》出品公司显示为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企鹅影视)。影视行业中,多数情况作为主要投资方的出品公司或出品单位是制作者,即著作权人,企鹅影视即为本案原告一。本案原告二为: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由于本案证据尚不可见,腾讯科技究竟是作为共同著作权人还是被许可方作为第二原告,暂时不得而知。 其次,抖音作为短视频平台,应当负有何种责任?抖音作为短视频平台,本身不直接制作内容,其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来说适用“避风港原则”,该原则的法律依据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司法实践中“避风港原则”一般体现为“通知-删除”原则,即著作权人发送有效通知给网络服务提供者,则其有义务删除。而有效通知的标准,通常应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效通知应包含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在2012年的韩寒诉百度文库案中,在韩寒通知百度后,百度仍未全面删除侵权文档,法院在判决认定百度公司在处理网络用户上传的内容的过程中有消极的等待行为,未采用有效的措施阻止案件所涉及侵权作品的传播,判决百度公司对韩寒造成的侵权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若腾讯声称的上述事实成立,则可能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的“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抖音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而抖音抗辩的“《扫黑风暴》已经与抖音建立了合作关系,与腾讯合作承制《扫黑风暴》的第三方在抖音开通了作品官方账号,合作还要求抖音为《扫黑风暴》策划热点话题等运营活动”是否成立?需要看这个所谓“第三方”是否是适格的著作权共有人或者获得了发布剪辑短视频相关许可,如果没有任何权利或授权依据,则即使作为部分内容的制作方,也可能无权发布。 对于普通用户,自行剪辑一部分影视剧的内容,作为影评类短视频发布是否构成侵权? 这种类型需要区别看待,一般来说,少量剪辑,不会因为该视频导致观众不去看影视剧本身,未挤占商业市场,也未影响影视剧商业价值,则可能构成《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此种情况不构成侵权。但如果剪辑影视剧形成几乎连贯的故事,对结局“剧透”,精彩部分完全展示等导致观众不去看影视剧本身,影响影视剧商业价值则可能构成侵权。 何琦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合伙人 heqi@longanlaw.com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港汇恒隆广场办公楼1座1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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