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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资本市场系列(九)丨GDR发行迈入注册及备案“双轨制”审核新时代

发布日期:2024/9/23 阅读量:4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2023年5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6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GDR指引》”),标志着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ary Receipts,“GDR”)监管正式迈入注册及备案“双轨制”审核新时代。2023年7月18日,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修订后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统称“《暂行办法》”,与《GDR指引》统称“GDR新规”),GDR相关配套规则最后一只靴子落地。

 

根据公开信息,截至目前,在“沪伦通”及“中瑞通”机制下成功实现“A+G”两地上市的境内上市公司已有21家,共有6家上市公司根据GDR新规公布其A股基础股份发行预案,其中1家上市公司已向境内证券交易所提交A股基础股份发行注册申请并获受理,GDR新规下的探索和实践已拉开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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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R新规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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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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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R指引》开篇明确规定GDR产品定位,即“支持具有一定市值规模、规范运作水平较高的境内上市公司,通过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主业领域,满足海外布局、业务发展需求,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规范健康发展。”此外,《GDR指引》还要求境内上市公司在履行发行GDR决策程序时,应当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中充分说明公司本次发行是否符合GDR定位。

 

中国证监会本次明确和细化了GDR的产品定位,与GDR自身的互联互通属性相契合,既对发行人的市值规模及规范治理水平提出较高要求,同时需满足“海外布局、业务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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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值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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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规定:发行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按股票收盘价计算的上市公司A股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

 

原规则下对发行人的市值并无明确要求,但实务中通常参照此标准执行,本次新修订的《暂行办法》正式将200亿元市值标准纳入资格条件。上述规定明确要求发行人在申请时须符合市值标准,但并未要求在审核过程及发行前持续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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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册及备案“双轨制”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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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R指引》第二条规定,境内上市公司境外首次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应当在境外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前,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保荐人向境内证券交易所提交新增基础股份发行的注册申请,境内证券交易所参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程序出具审核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可合并办理注册及备案。

 

指引发布后,市场对A股基础股份发行注册程序及GDR发行备案程序之间的衔接尚有一些争议。根据境内证券交易所的咨询反馈,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受理新增基础股份发行注册申请后,上市公司即可向境外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并在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理论上中国证监会注册审核及备案审核可以同步或合并进行,有望进一步缩短GDR项目审核周期、提高审核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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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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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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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R指引》明确指出,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应当符合《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境外上市管理办法》”)第八条及《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互联互通监管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境外上市管理办法》于2023年3月31日正式实施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其中包括发行GDR)统一纳入备案制管理。《GDR指引》在《互通互通监管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境外上市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境外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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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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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时,还需要进一步结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1号》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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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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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集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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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R指引》要求境内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并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规范使用境外发行GDR募集资金。结合GDR定位要求,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1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规定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披露及监管要求,总体而言,GDR新规对于募集资金的监管要求基本等同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GDR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及信息披露均提出了明确、细致、严格的要求,与旧规下宽泛、笼统、灵活的募集资金使用方向形成鲜明对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分上市公司对GDR产品的热情。根据公开信息,在GDR新规发布后,多家上市公司公告主动终止筹划或推进GDR项目,背后原因很可能是短期内难以满足GDR新规对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监管要求。

 

目前已有6家上市公司根据GDR新规公布其A股基础股份发行预案,其中1家上市公司已向境内证券交易所提交A股基础股份发行注册申请并获受理。从发行预案披露信息看,募集资金规模区间为人民币23亿元至人民币200亿元,募集资金用途均包含境外投资项目或境外用途,补充流动资金比例最高未超过30%。基本上是在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规则框架之下,未见明显突破或偏离,实际监管要求仍有待根据后续审核情况总结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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