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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肖英与天津德骏公司合谋走私汽车,逃避海关监管被判刑

发布日期:2024/10/17 阅读量:2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被告单位东莞市佳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肖英因违反海关法规,采取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货物,被判处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案涉及走私犯罪、自首情节、单位犯罪等多个法律问题。通过对判决书的分析,我们可以提出以下问题:在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如何界定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自首情节在量刑时如何考量?被告单位与自然人在此类犯罪中的责任如何划分?以下文章将对这些关键问题进行探讨,旨在为广大读者提供深入的法律解析。”


【案情简介】

东莞市佳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佳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肖英,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李肖英以东莞佳信公司的名义,委托天津德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代理进口汽车,并与天津德骏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1合谋,采取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汽车,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601599.49元。2018年4月26日,李肖英自动到案。法院认定东莞佳信公司和李肖英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东莞佳信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李肖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附法院判决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津02刑初103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单位东莞市佳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新旧围黄沙河路段,法定代表人李肖英。

诉讼代表人魏晖锋,男,1979年9月5日出生,东莞市佳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人李肖英,女,1973年5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东莞市,汉族,小学文化,东莞市佳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关琳,天津天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东莞市佳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人李肖英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郝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东莞市佳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魏晖锋,被告人李肖英及其辩护人关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14年4月,被告人李肖英以被告单位东莞市佳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佳信公司)的名义委托天津德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判刑,以下简称天津德骏公司)代理进口汽车。在明知真实成交价格的情况下,李肖英伙同天津德骏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1(已判刑),使用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单据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走私进口汽车,偷逃税款,谋取非法利益。经计核,东莞佳信公司走私进口汽车1票,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601599.49元。

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李肖英到案。侦查机关依法扣押被告单位东莞佳信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证人证言、报关单据、走私货物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单位东莞佳信公司低报价格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款60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肖英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法庭审理中,被告单位东莞佳信公司、被告人李肖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李肖英的辩护人认为东莞佳信公司收客户车款264万元,实际支付马某1购车款260.86万元,获利相对较少。李肖英主观恶性较小,具有坦白情节,又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东莞佳信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主营汽车销售等业务。被告人李肖英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

2014年4月,被告单位东莞佳信公司在委托天津德骏公司(已判刑)代理进口汽车过程中,为获取非法利益,相互配合共同实施采取低报价格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汽车。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李肖英决定委托天津德骏公司代理进口汽车,并与天津德骏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1(已判刑)合谋以拆分货款方式低价报关,走私进口汽车1辆,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601599.49元。

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李肖英自动到案接受调查。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被告单位东莞佳信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证明: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发现,东莞佳信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肖英在委托天津德骏公司代理进口汽车的过程中,存在涉嫌以低报价格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汽车行为,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60万余元。2018年4月25日,该局办案人员前往李肖英位于东莞市南城区的住所,发现李肖英不在家,后该局办案人员电话联系李肖英,向李肖英表明身份后要求其配合调查。次日,李肖英至东莞海关缉私分局配合调查。同日,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依法对东莞佳信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立案侦查,并对李肖英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天津德骏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底,李肖英委托其公司进口过一辆车架尾号9304的路虎揽胜汽车。其通过外商邹勇找到了该车,外商将这台车的配置单、价格结算单以及海运提单等相关材料发到其邮箱中,价格结算单上显示车窗纸金额138095美元、窗纸外金额68000美元、海运费1250美元,总计207345美元。因为李肖英是该车的实际车主,该车配置及报价经李肖英认可,并由她决定报关价格后,其公司才进口了这辆车。经其辨认公司的资金日记账,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收款人民币90万元;2014年1月9日收款人民币20万元;2014年2月14日收款人民币10万元;2014年5月16日收款人民币5.86万元,均是李肖英支付的该车车款。2014年4月22日,其公司收款120万元人民币系李肖英支付的税款。收款后,其公司通过TT方式将货款拆分后支付给外商,并代缴了税款。其中报关部分的金额是通过窗口单位对外支付的。窗口单位和报关行都是其向李肖英介绍的,但是因为李肖英不在天津,所以有时李肖英会委托其与这两家公司联系,并帮她支付相应的钱款。

3.证人康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天津德骏公司职员,负责按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1的指示收发邮件和业务单据、记账。李肖英是天津德骏公司的客户,曾经委托其公司通过只申报车窗纸金额的方式进口过一辆车架尾号为9304的路虎揽胜汽车。在此过程中,天津德骏公司只是起到一个帮助、协助的作用,由于李肖英是实际货主,所以进口汽车的具体事宜都是由李肖英决定。需要支付税款或向外商支付货款时,天津德骏公司会告知李肖英,并由她支付,天津德骏公司负责转交。其按照马某1的指示将李肖英支付车款、向外商付款等情况记录在天津德骏公司资金日记账中,并明确标记该车为李肖英的车辆。经其辨认该公司资金日记账,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收李肖英支付该车车款人民币90万元;于2014年1月9日收车款人民币20万元;于2014年2月14日收车款人民币10万元;于2014年4月22日收税款人民币120万元;于2014年5月16日收车款人民币5.86万元。现该车车款已经结清。该车的窗口单位及报关行都是由马某1联系,其按照马某1的指示负责与窗口单位及报关行传递报关用单据。这台车的窗口单位是天津东泰和盛国际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东泰和盛公司),而天津东泰和盛公司与天津星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星宇公司)属一家公司,故资金日记账中载明的其公司于2014年1月9日向天津星宇公司支付了该车报关价格人民币846530元,并于2014年1月10日将剩余车款人民币414120元支付给外商邹勇。其公司还帮李肖英代缴了税款。

4.证人崔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天津星宇公司业务经理。天津东泰和盛公司与天津星宇公司属一家公司。天津德骏公司自2013年开始委托天津东泰和盛公司、天津星宇公司代理进口汽车业务。业务模式是天津德骏公司在天津东泰和盛公司和天津星宇公司开立信用证或者TT电汇,并签订开证或者付汇协议。TT电汇的外商信息和付汇金额均是天津德骏公司的业务员康某提供,车款通过马某1的账户直接打入天津东泰和盛公司和天津星宇公司的指定账户,再由天津东泰和盛公司和天津星宇公司按照康某提供的外商信息全款对外付汇。税款也是通过马某1的账户支付到天津东泰和盛公司的账户上,再由天津东泰和盛公司打给报关行。

5.证人马某2的证言证明:其系天津德骏公司销售业务员。李肖英是天津德骏公司的客户,其因经办相关业务与李肖英相识。天津德骏公司帮助李肖英从国外订购过汽车,也作为中间商帮李肖英在国内市场寻找过车源,联系车辆买卖,赚取中间差价。

6.经康某签字确认的天津德骏公司进口汽车车款支付情况统计表、资金日报表,经李肖英、康某签字确认的马某1名下尾号4213的账户交易明细、李肖英名下尾号4522、6447的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东莞佳信公司名下尾号6707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证明:东莞佳信公司及李肖英于2013年至2014年间分别向尾号为4213的账户汇款的情况。收款后,天津德骏公司采取拆分的方式对外支付货款及缴纳税款。

7.调取自dej×××@126.com邮箱并经马某1和康某签字确认的汽车配置单、真实价格结算单,天津东泰和盛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海运提单、代理协议、涉案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附随单证、天津海顺通报关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代理协议、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营业执照、境外汇款申请书、电子进口报关单等证据证明:2014年4月,天津东泰和盛公司代理天津德骏公司进口了一票车架尾号为9304的路虎汽车,该票货物向海关申报成交价格为138095美元,缴税人民币1227018.38元,而该车的真实交易价格为207345美元。

8.津关税核证字(2019)11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送核表、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资料清单以及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经审核,东莞佳信公司涉嫌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进口览胜4999CC越野车1辆(规格SALGV2EF2EA149304),应缴税额人民币1828617.87元,核定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601599.49元。

9.营业执照、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东莞佳信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协议等书证证明:被告单位东莞佳信公司系于2012年8月7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营汽车销售等业务。涉案期间,被告人李肖英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10.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员身份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李肖英的自然身份情况。

1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明:侦查人员于2018年4月26日扣押东莞佳信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12.被告人李肖英供述:东莞佳信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7日,主要业务是进口汽车和国产汽车的销售,其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公司委托马某1进口过一辆车架尾号9304的路虎汽车。2013年,有客户想买一台路虎汽车,其当时委托了天津德骏公司的马某1帮忙找车。马某1订到车后电话向其报价称进口这台车的费用是200余万元,并称该车会便宜一点。其核算后认为有利润,就同意了马某1的报价。该车的进口由天津德骏公司负责,其公司未参与该车的通关环节。由于当时马某1称不能垫付车款,故需要支付该车车款、税款时,马某1会通知其公司,然后其公司按照马某1的指示通过其个人及公司账户将车款、税款分别转账至马某1指定账户,再由天津德骏公司向外支付。其记得向马某1支付该车税款为120余万元。现在该车已经进口并销售了。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单位东莞佳信公司向本院缴纳认罚款85000元,有缴款单据为凭。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李肖英的辩护人所提东莞佳信公司获利较少,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查,根据在案证据证实,被告单位东莞佳信公司在委托天津德骏公司进口汽车过程中,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肖英与马某1合谋,采用低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汽车,偷逃国家税款人民币601599.49元。被告单位获利情况,不影响对偷逃国家税款数额以及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犯意的认定,故不影响定罪量刑。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李肖英的辩护人所提李肖英具有坦白、初犯等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李肖英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且系初犯。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东莞佳信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取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款601599.49元,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李肖英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肖英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系初犯,依法可对李肖英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此外,鉴于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李肖英投案自首,亦应认定东莞佳信公司自首,依法可对东莞佳信公司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东莞市佳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肖英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亦武

审判员  贺 柯

审判员  黄杨周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宝晶


【总结】

东莞市佳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肖英与天津德骏公司合谋,低报价格走私进口汽车,偷逃税款60余万元。李肖英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公司被判罚金二十万元,违法所得10万元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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