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张翔:郭某与南方航空公司劳动争议案的合规启示

发布日期:2024/10/17 阅读量:2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27615、27616号,在为当事人郭某惋惜的同时,也为该判决所弘扬的社会价值而欣慰。毕竟一份判决书对社会面的影响以及对劳动者行为的示范指导意义远远大于判决输或赢的本身。该案经历一裁两审,诉辩双方经历近两年时间的博弈,案情跌宕起伏,最终判决结果大回转,几家欢喜几家愁,给了笔者关于劳动管理合规方面的诸多启示,愿与朋友们分享、共同探讨。


一、案情梳理


01、基本案情


郭某于2005年入职南方航空公司,岗位是乘务员,最后一期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6日。


2019年10月12日18时40分,由于CZ3547航班流量控制原因,所有旅客未登机。郭某于19:06分享朋友圈,内容为其内衣照片两张,并有“飞机延误了,我立刻来洗手间试试新品:裸感。体验感:真的跟没穿一样,超级无敌舒服。这么长时间一直穿的是裸吻内衣,所以,我的胸型也升杯了。这款裸感,我穿75B”,后意识不妥,在短时间内立即撤回,在此期间被人截图举报。


郭某在职期间先后获评2015年-2016年度南航共青团积极分子、2016年全国青年文明号“春风”乘务示范组组号长、2018年四季度服务之星等荣誉。事情发生后,郭某认识到错误,做了深刻检查。


2019年11月18日南方航空公司对郭某在工作时间发布不雅照片的行为定性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且认为其对南航品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2019年11月28日,南方航空公司向郭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郭某,您因违反《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CSN-HR07-15)2.3.6条、《股份客舱部空勤人员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CSN-KCB-03-04-54)4.4.1和4.6条相关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决定自2019年11月28日起解除与您于2016年9月7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2020年6月3日,郭某不服而提起劳动仲裁,2020年7月22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劳人仲案[2020]6063号《裁决书》,确认南方航空公司2019年11月28日作出解除与郭某劳动合同的决定违法无效。一审广州白云区人民法院同样认为:郭某的行为有失妥当,但尚不构成情节严重。南方航空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过度行使内部管理权,其解除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属违法。


郭某在一裁一审均胜诉的情况下,遭遇二审改判。


2022年2月14日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郭某在值勤期内发布自拍不雅照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据此解除劳动关系,是南方航空公司依法行使管理权的体现,应认定为合法解除。


02、二)焦点问题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郭某是否严重违反了南方航空公司的规章制度;南方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二审中,南方航空公司提起上诉认为:


1.郭某行为带有明显商业性质和营利目的。郭某在飞机上洗手间试穿内衣、自拍P图美化照片、为照片添加水印并构思编辑商品宣传文案,这是为经营销售内衣而进行的商品广告宣传行为。


2.郭某行为发生在值勤期间内,在执行任务阶段,非休息期间。郭某值勤从广州至上海的CZ3547航班,航班短暂延误,计划起飞时间为2019年10月12日18:55,实际起飞时间为20:06。郭某自值勤报到时起开始计算值勤期,即进入执行任务阶段。本次航班延误期间短暂,未安排机组人员休息,郭某仍处在值勤期间内。郭某进行试穿、拍照、P图美化照片、为照片添加水印和构思编辑商品宣传文案等一系列行为后于19:06发朋友圈,后意识不妥,在短时间内立即撤回。


3.值勤期间内郭某严重违背航空乘务人员职责,未把安全责任放在首要位置。郭某在旅客将要登机前未以良好的工作状态迎接旅客上机,没有做好飞行前准备,明显属于渎职的行为。南方航空公司作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无法容忍给飞行安全制造隐患的行为,认为郭某已不符合作为乘务员应具备的素质要求。


4.郭某在短时间内将分享朋友圈的信息撤回,数分钟左右的信息传播速度,且被截图举报,己构成广泛传播。


5.郭某在值勤期间内从事私人事务,不对照劳动规章的制度进行处理,必然会对乘务员队伍造成不良示范效应。


综合考虑郭某在南方航空公司的工龄、岗位职责、行为发生地、发生时间、主观意识,以及该行为对航空安全、公司形象、内部管理等造成的严重不良影响,应当认定郭某的行为构成“情节严重”。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是劳动者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并且该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本案中,南方航空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规章制度为《中国南航员工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编号CSN-HR7-15)中的2.3.6条以及《中国南航股份客舱部空勤人员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编号CSN-KCB-03-04-54)中的4.4.1条、4.6条规定。以上三条规定中均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但是该规定中没有明确约定“情节严重”的标准或情形。南方航空公司称郭某的行为影响飞行安全,且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但郭某发朋友圈的行为发生在工作人员集中休息时间,并无证据证明影响飞机飞行安全;其次,郭某在发布朋友圈不久后删除该内容,并无证据证明发生了广泛传播,或对南方航空公司造成声誉上的不良影响。再者,并无证据证明郭某的行为造成南方航空公司实际经济损失。


二审法院查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CSN-HR07-15)于2018年9月7日经南航集团二届五次职代会联席会一次会议、南航股份四届其次职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审议通过,《股份客舱部空勤人员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CSN-KCB-03-04-54)于2020年1月20日经南方航空公司职工代表团团长联席会审议通过。


二审法院认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CSN-HR07-15)的制定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评价郭某行为的依据。《股份客舱部空勤人员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CSN-KCB-03-04-54)的审议通过时间是2020年1月20日,而郭某的行为发生在2019年11月28日,当时该规定尚未生效,故《股份客舱部空勤人员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CSN-KCB-03-04-54)不能作为评价郭某行为的依据。但是,《股份客舱部空勤人员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CSN-KCB-03-04-54)中的条款“4.4.1.f)不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消极怠工,影响工作效率或者妨碍工作执行的;h)发生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如打架、斗殴、酗酒等),造成不良影响的;i)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私人事务,或者利用公司的设施、设备、材料以及其他资源办理个人事务,造成不良影响的;s)违反职业道德,干扰公司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t)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4.6.d)在媒体或者网络上恶意发布自己或者他人有损公司形象的图片、视频等的;g)发生其他违反公司、客舱部有关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中所规定舆论管理内容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CSN-HR07-15)2.3.6条款有一定重合之处,且关于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私人事务的规定,在《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CSN-HR07-15)中亦有相对应的条款(2.3.1.g)。


结合南方航空公司《关于郭某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结果申诉的答复》的内容,二审法院认为:南方航空公司解除与郭某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为:1、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私人事务;2、违反公司舆情管理、网络管理规定,在网络发布不雅照片违反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关于郭某在机舱上发布身穿内衣照片的行为,二审法院分析认为:


首先,南方航空公司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具有较强行业特殊性。公共航空运输涉及不特定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相关法律对此均规定了严格的安全责任,要求航空公司应当尽最大限度保障公共安全。航空公司负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故南方航空公司理应有更加严格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范。郭某作为乘务长,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南方航空公司的规章制度要求,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保障民用航空器及所载人员、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9号《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P章第121.481条(b)(5)的规定,值勤是指机组成员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要求执行的所有任务,包括但不限于飞行值勤、置位、备份和培训等。(6)规定飞行值勤期,是指机组成员接受合格证持有人的安排的飞行任务后,从为完成该次任务而到指定地点报道时刻的开始,到飞机在最后一次飞行后发动机关车且机组成员没有再次移动飞机的意向为止的时间段。(9)规定休息期是指从机组成员到达适宜的住宿场所起,到为执行下一次任务离开适宜的住宿场所为止的连续时间段。据此,二审法院认定:郭某自拍行为所处的时间段根据上述规定分析应属于飞行值勤期内,没有证据显示乘务员当时可以休息。二审法院对郭某在工作期间自拍宣传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


其次,从自拍行为来看,郭某作为南方航空公司乘务员的身份在微信朋友圈内是公开的,一言一行均能代表南方航空公司的形象。郭某发布的不雅照中可见南方航空公司飞行器机舱,其所附的文字表明是机舱洗手间。郭某在机舱内穿着内衣发朋友圈,有损社会风气和公序良俗,违背空乘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职业形象。郭某自身对此也认识到错误并作出检讨。微信朋友圈作为国内主流的网络社区之一,传递信息的效率、速度、范围均具备迅速、广泛的特征。郭某作为乘务长,本身应起到示范作用与带头作用,但是其利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布不雅照宣传内衣商品,必然造成不良的社会示范效果,对南方航空公司的形象、安全声誉均会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影响社会公众对南方航空公司安全声誉的信任。


二审法院认为南方航空公司作为负责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的特殊企业,对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持“零容忍”的态度具有合理性。作为有十五年工龄的乘务长,更加应当认识到在朋友圈发布不雅照片对南方航空公司形象、航空安全声誉、对公序良俗造成的负面影响。故南方航空公司认为郭某在值勤期内发布自拍不雅照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具有合理性,其据此解除劳动关系,是南方航空公司依法行使管理权的体现,应认定为合法解除。


二、该案对劳动用工规章制度的合规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是过错性辞退,用人单位据此条款解除员工劳动关系,无需给予任何经济补偿或者经济赔偿,这对于员工来说是非常严苛的。法律赋予用人单位法定解除权的同时,要求用人单位举证予以证明其行使法定解除权的理由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举证责任倒置的要求,形成一种倒逼功能,需要企业以抓铁留痕的证据意识扎实强化自身的管理。企业管理是一个持续且长期的动态过程,将不断遇到各种新问题,然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企业合规也是一个持续和需要不断调整的动态过程。笔者就本案合规的点滴感悟与朋友们分享如下:


(一)劳动合规不仅需要纵览全局的政治战略定位,还需要精细、准确的法律技术、战术功底,即善于运用立法技术和专业工作经验完善具体的工作制度。本案中,二审法院无疑具有更加宏大的政治敏锐性,从关注企业小事件将会引发社会大效应的角度出发,即时的把握住了裁判指导定向,向社会明确的发出了对危害航空安全事件“零容忍”的司法裁判态度。


(二)考勤制度、奖惩制度等具体制度与劳动规章制度体系之间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彼此之间互相牵连,互相支持、互相制约,并形成严谨完整的逻辑结构。我们在修订某一制度时,不仅要关注到局部的变化,而且要关注到体系的变化,要善于协同局部和整体的关系,做到劳动规章制度体系的有机统一,分述如下。


1.考勤制度的合规修订,需要从本案中汲取教训。可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9号等部委规章的内容,结合自身特点,化为己用,融入到公司的考勤制度中,如对值勤、飞行值勤期、休息期间等概念进行明确的定义,便于空乘人员据此掌握并安排自己的时间,以杜绝郭某类似行为的发生。


2.奖惩制度的合规修订,需要增加奖惩制度的可操性。如上述提到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对严重违反行为的程度和标准进行度量,并以文字形式确定下来,便于员工权衡对比参照,以规范自我言行。


3.警示监督制度需要加强。在安全方面,同事之间友善的提醒是必要的,可以将安全风险消融于萌芽状态。本案中显示南方航空公司警示监督制度弱化,同乘组其他人员应当对郭某不当思想以及违纪行为出现的苗头有所发现,但并没有及时警示制止,也是该事件发生的外在因素之一。


4.加强遵章守纪教育。劳动纪律利剑高悬,安全责任警钟长鸣!借用该案的教训,加强员工遵章守纪教育。


5.围绕岗位职责对涉及的其他制度进行合规修订。岗位职责需要进行具体的精细化描述,以厘清职和权的边界。另外,个人岗位职责、工作表现等与绩效奖金制度实现密切挂钩,借用经济手段督促和落实岗位责任。


三、结语


2022年3月21日东航MU5735失事事件打破中国民航1亿小时的安全飞行记录、全世界感到大为震惊和痛心,再次引起整个国家从上到下对民航业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和重视。航班的安全问题涉及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民航公司和民航从业人员都应该严守行业规范和规章制度,不可大意做出任何有损航班安全和降低民航业信誉的行为。民用航空的行业规范和规章制度合规性审查成为依法治理民航企业的重中之重。


❈实习生田雅婷对本文亦有贡献


或许您还想看


张翔:对“末位淘汰制度”的思考


作者简介


张  翔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


张翔律师毕业北京大学,法律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学历。2016-201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制度建设专家库成员。2020年9月当选中国劳动学会劳动保障监察专业委员会理事。


2012年1月张翔自海军部队转业到北京市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五年,办理劳动监察投诉举报案件700余件。2015年执笔北京市朝阳区劳动监察调研文章撰写工作。2016年经区、市二级推荐成为2016-201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制度建设专家库成员。2017年进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工作,业务领域主要是劳动仲裁诉讼、企、事业单位劳动合规以及为街道、企业、院校宣讲劳动法律知识等。


手机:18911615667

邮箱:zhangxiang@deheheng.com


湖南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