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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娟娟、贺欣怡: “剧组虐猫事件”尘埃落定,造谣者被判刑

发布日期:2024/10/15 阅读量:2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前言:一只白猫、一张“虐猫”网络评论截图、一个微博“大V”转发,竟然掀起了一场舆论风暴。时隔一年,经司法机关调查确证,确定“剧组虐猫”系谣言,造谣者刘某因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由浙江省东阳市某影视公司投资拍摄的电视剧《当家主母》在某网络平台热播。


在播出到第32集时,剧中一个画面让观众们产生了疑惑。


剧中的白猫因为吃了桌子上的点心后中毒,并在摔下桌子后口吐鲜血而亡。


由于场景过于逼真,一时间,“剧组是否真的毒死了活猫”引发大量网友热议,争论不断升级,舆论持续发酵。


此时,在微博上自称是《当家主母》剧组场务的人员刘某爆料,表示剧组为求逼真效果,假戏真做,给猫咪注射了4次至5次不明液体,毒死了“白猫演员”。之后,刘某又自称知道白猫死亡的真相,向在微博上拥有400多万粉丝的某“大V”爆料。


随后,该“大V”未核实真伪就发布了“猫咪死亡确认”的微博,引发1万多名网友转发,阅读量高达680万人次。9天时间内,“剧组虐猫”相关话题登上微博热搜及文娱榜37次、抖音热榜7次。


仅两三天,《当家主母》在豆瓣的评分就跌至2.8分,参与打分的15.5万网友中有76%给出1星差评。见此情形,广告商纷纷撤资,该影视公司的其他作品的审查进度也受到影响,公司面临着上亿元的巨大经济损失及负面评价。


2021年11月,该影视公司向东阳市公安局报案。


2022年1月,东阳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当家主母》剧组因拍摄致猫死亡等事实不成立。目前,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刘某国被行政拘留;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李某龙、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斯被依法逮捕。


对于“剧组是否真的虐杀了小猫”的问题,经过调取剧组的拍摄花絮,警方发现,拍摄时剧组是用鱼线拉扯白猫的,白猫倒地后有舔舌等动作。因此,警方初步判定,猫咪并没有当场死亡,“剧组虐猫”是谣言。此后,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证实剧组因拍摄致猫死亡等事实不成立。


此后,东阳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找到了猫咪的主人。根据特征对比和证人证言,可以确认,剧中的那只白猫仍然存活。


随着“当事猫”被找到,刘某散播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事实也被证实。


2022年3月,东阳市检察院以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同年5月,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判决已生效。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网络谣言的发展是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出现的,信息网络日益普及,确实极大便利了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经济社会也得以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将信息网络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平台,有的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或企业商誉;有的利用社会敏感热点问题,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误导民众,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有的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负面信息相要挟,索取钱财;还有一些专门从事造谣、炒作、删帖等活动的“网络公关公司”“网络推手”,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提供删帖、发帖等服务。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上述侵权行为,除了违反了《民法典》等民事法律之外,根据具体侵权情节轻重,还有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甚至落入《刑法》的规制范畴,总之,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民事责任方面,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捏造、歪曲事实,或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等行为除外。本案中,假如刘某是为了公共利益,在掌握了基本证据、没有捏造歪曲事实的情况下曝光剧组“虐猫”,其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但经过司法机关查证,刘某仅是为了博取眼球、并没有核实猫咪的真实情况就发帖并引发公众热议,导致剧组和影视公司遭受群众的负面评价,因此,他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其次,行政责任方面,对于情节较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侵权者有可能面临罚款甚至拘留的行政处罚。


最后,刑事责任方面,刘某的行为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和寻衅滋事罪。一方面,刘某的行为属于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该行为导致影视公司的商业信誉遭到损害,公司面临着近亿元的经济损失,因此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另一方面,刘某的行为导致虚假信息被大量转发、评论,造成了网络秩序混乱,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题外话,“剧组虐猫案”的背后,透露的是人们对动物演员安全的高度关注。对动物演员的保护固然是好事,但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的手段多样化、危害更大,任何一次造谣都可以轻松让一个人或一家企业身败名裂。正所谓“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将随意编造的虚假信息发布在网络上,引导舆论站在自己的一方,使得公众质疑政府公信力的行为对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的破坏是极大的。因此,正确理解认识网络寻衅滋事罪的构成,做一个安全守法的公民是很重要的。


律师提醒


网络平台不同于传统媒介,它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的特点,因此相对于其他形式,通过网络平台捏造虚假信息并发布的行为,可能会给他人带来更加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与名誉损害,甚至产生其它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舆论监督固然是好事,但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否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遇到恶意诽谤或造谣,应尽快联系律师寻求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团队有丰富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辩护办案经验,如遇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团队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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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唐娟娟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


唐娟娟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消费维权法律专家服务团团员,上海市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唐娟娟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金融、经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辩护、人身侵权及婚姻家事领域争议解决,在诉讼领域具有丰富经验。


手机:13916992558

邮箱:tangjuanjuan@deheheng.com


贺欣怡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贺欣怡律师,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持有中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贺欣怡律师专注于民事及刑事争议解决,参与多起刑事案件辩护和民商事诉讼案件办理。


手机:18912052121

邮箱:hexinyi@deheheng.com


湖南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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