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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24/8/23 阅读量:9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审判长及法官:

受被告人李某家属委托,上海长征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依法担任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出席了今天的庭审。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辩护人对检方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具有直接故意心理状态。而且,被告人主观恶性并不严重,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原因如下:

1、被告人涉嫌杀人犯罪主观上不具有恶性。在这种情况下,事件的发生是有原因的。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仅​​有放任意图,故从轻处罚

根据公诉人出示的另一办案人员杨某的证言,李某此前从未有过类似违法行为,辩护人也向法庭出示了证明被告人此前在工作、生活中表现良好的材料。因此,本案的发生确实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被告人的意志力在酒精的影响下受到限制。醉酒犯罪虽然不影响承担刑事责任,但显然有一些可以理解的因素,主观恶性并不深。

鉴于被告人捂嘴勒脖子致被害人死亡,已触犯刑法,其捂嘴勒脖子的目的只是为了不让被害人尖叫,因为屋外有人的事实已经得到被告人书*明等人的确认。因此,被告人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却纵容被害人死亡的发生。其行为具有间接故意特征,应认定其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必须考虑这种间接精神状态与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更何况,被告人供述中提到的被害人过错问题,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完全有可能。如果认定为直接故意,则必然无法解释其犯罪动机。

2。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其供述一致、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侦查、审理始终处于积极主动的环境中,量刑时也应予以考虑。

3。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因被告人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表现出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诉讼问题的解释》,本案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基于上述因素和情节,请求法院考虑从轻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谢谢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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