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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学生犯故意伤害罪,律师巧用4点辩护免于刑事...

发布日期:2024/10/13 阅读量:1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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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大家很多时候会因为一时的冲动,动手伤害他人,给对方造成一定的损伤,殊不知这种非法伤害他人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也就是故意伤害罪。下面看看这则因一时冲动犯故意伤害罪的案例,希望对您有帮助!

【案情简介】

刘军是北京某大学的学生,和同学一起上网把钱包掉在网吧,服务员发现后交给了老板。刘军发现钱包不见后与同学回去寻找,服务员否认见过钱包,多次询问后,刘军表示里面有身份证准考证等重要物品,老板才把钱包归还。刘军因此大发脾气,与服务员发生争吵,刘军一时冲动打了服务员一耳光。

大一学生犯故意伤害罪,律师巧用4点辩护免于刑事处罚!

经医院鉴定,服务员耳膜穿孔,构成轻伤。刘军被提起公诉,一审判决刘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刘军不服,委托我所孙宇光律师提起上诉,孙宇光律师在受理案件后,针对量刑情节代为提出以下上诉意见:

【信之源律师意见】

根据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上诉人具有以下免于刑事处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的量刑情节,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不当,理由如下:

(一)本案属于在校学生实施的轻微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5条,“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较轻犯罪,或者被人具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本案中,被害人存在过错在先,上诉人属于激愤伤人,且被害人已经痊愈,未造成无法弥补的严重后果,上诉人主观恶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一)第26条“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对被告人轻处30%;有一般过错的,轻处10%”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二十六条第14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规定,因此,一审法院量刑不当、适用法律错误。

(三)上诉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偶犯、初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规定,上诉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四)上诉人具有悔过表现,案发后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支付被害人医疗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规定,上诉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支付被害人医疗费用,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而且,孙宇光律师特别强调,对于在校大学生来说,判刑处以刑事责任,势必会影响他的大学生涯,严重甚至会导致学校退学处理,那么这位大学生的未来的前途就会受到影响,希望法官能够给这位大学生一次改过的机会。

【二审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可予以改判。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刘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上诉人刘军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信之源律师孙宇光律师评析】

孙宇光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违反了“惩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的刑罚原则。本案中,上诉人在案发时虽已年满18周岁,但仍是大一在校学生,年仅19周岁,年纪尚少。现仍就读于某大学,在校期间品行良好,是一名优秀的大学生。大学毕业后,在如今就业形势极其严峻、同龄人竞争极其激烈的情况下,曾经犯罪的污点将直接影响到刘军深造、就业等问题,成为其终身的负担。如果您相关的案件,可以在线咨询或是拨打北京刑事律师电话全国免费:400-053-0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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