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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会查家人账户吗,女子转走他人银行卡一

发布日期:2024/10/12 阅读量:1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10日,南通市崇川法院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岁的连云港女孩孟晓今年年初来到南通,在一家美甲店做美甲师。因为她家境不太好,还有一个弟弟在读高中,每个月都会拿出一部分工资汇给家里。今年7月下旬的一个晚上,孟晓下班后来到市里一家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前,将钱转到他父亲的卡上。她面前的一个中年妇女,存钱后忘了取出取款机里的银行卡,直接走了。轮到孟晓使用时,她发现了一个异常,并询问了卡的余额。经过几秒钟的挣扎,贪婪占了上风,孟晓从卡里转了一万元到他父亲的银行卡里。一周后,孟晓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1万元,达成谅解。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为什么孟晓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
根据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有关信用卡的解释》号文件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现金存取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借记卡虽然没有信用贷款(透支)功能,但仍然属于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即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也包括借记卡,属于信用卡的范畴。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行为:(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骗取的信用卡的;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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