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德恒兼职律师状告网站侵犯著作权一审获赔八万元

发布日期:2024/9/20 阅读量:7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德恒兼职律师状告网站侵犯著作权一审获赔八万元

2003-05-10


2002年6月27日,海淀区法院公开宣判了刑法学著名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德恒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陈兴良状告某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判决某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原告陈兴良的作品《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刑法适用总论》、《正当防卫论》,并赔偿原告陈兴良经济损失八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四千八百元。 

    

原告陈兴良诉称,他是以上三本书的作者并享有著作权。去年12月,他在被告的“中国数字图书馆”网站上发现读者只有付费后才可以成为被告的会员、阅读并下载网上作品,其中包括上述三部著作,而此行为未征得本人同意,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享有的专有权利,作者据此有权限制他人未经许可不能使用作品,但这种限制应基于因社会公众所接触作品的范围的扩大而对其行使权利所产生的重大影响。原告陈兴良在创作完成《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刑法适用总论》、《正当防卫论》三部作品后,即依法享有权利,包括许可出版社出版发行此作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这种许可的后果仅应视为将作品固定在有形的载体(纸张)上并为公众所接触。数图公司未经许可将此作品列入中国数字图书馆中,对陈兴良在网络空间行使权利产生了影响。另外,图书馆的功能在于保存作品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接触作品的机会,这种接触,是基于特定的作品被特定的读者在特定的期间以特定的方式(借阅)完成,这种接触对知识的传播、社会的文明进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作者行使权利的影响非常有限,因此,并不构成侵权;但本案中,被告某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将原告的作品上载到国际互联网上,虽以数字图书馆的形式出现,但却扩大了作品传播的时间和空间、接触作品的人数、改变了接触作品的方式,同时在该过程中被告并没有采取有效的手段保证作者获得合理的报酬;因此,被告的行为阻碍了陈兴良以其所认可的方式使社会公众接触其作品,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湖南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