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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2125胜案】山东胜案:住建局未完全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发布日期:2024/10/10 阅读量:3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委托人  :杨先生等人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牡丹区住建局)

案情回顾

    杨先生等人在菏泽市牡丹区拥有房屋,正好处于牡丹区某地块的旧城改建用地范围内,需要对其进行征收。杨先生等人在征收过程中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会遭受侵犯,因此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办案团队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由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为了核实该项目的合法性,杨先生等人于2019年12月向牡丹区住建局通过邮寄的方式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四项规划;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针对本次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房屋征收红线图等系列相关材料。牡丹区住建局于2019年12月签收了杨先生等人的申请,然而一直至超出法定答复期限,都没有向杨先生等人作出任何答复。因此,圣运律师协助杨先生等人提起了行政复议。
 
    在复议期间,牡丹区住建局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对杨先生等人申请公开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未履行公开义务进行公开。圣运律师认为,牡丹区住建局作为案涉项目的征收部门,评估报告是其在履行房屋征收的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对杨先生等人是否是房屋产权人,住建局作为征收部门,更应当知悉。然而,在其作出的告知书中,要求“产权人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材料,确定房屋产权人”的要求明显是不恰当的,这样的行为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完全履行其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经查明案情后,确认了牡丹区住建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违法,责令其就杨先生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重新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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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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