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DDRESS邵阳知名律师网
-
EMAILtieqiaolawyer@163.com
-
CALL US
-
WEIXIN18907390038
2014年11月6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开始实施。该规定与200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2004年拍卖变卖规定”)相比,出现了完全不同的特殊规定。
刑事涉财部分执行规定的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涉案财物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需要上缴国库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财政机关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予以接收;有关财政机关要求继续变价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需要退赔被害人的,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以物退赔;被害人不同意以物退赔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按照该条规定的字面意思结合2004年规定(最高院负责人在针对该新规定的的发布会上指出新规定在原则上遵循2004年拍卖、变卖规定进行评估、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后进入变卖程序时,可以采取无保留价拍卖。
2004年拍卖变卖规定的第二十八第二款规定:“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也就是说,在第三次拍卖流拍后,财产进入变卖程序,变卖时债权人仍不愿接受该财产以物抵债的,该财产会被退还被执行人。
由上述对比可见,最新规定的无保留价拍卖方式比原有规定在拍卖、变卖程序上出现了很大的不同。这将导致执行结果上出现一定差异。我国的司法执行工作一直存在看似规定齐全、实则不够周密的状况,我们期待本次无保留价拍卖问题能够在执行中顺利实施、真正实现公平保护国家与诉讼参与人利益的立法目的。
湖南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热点: 邵阳律师 邵阳律师事务所 邵阳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位 邵阳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 邵阳律师协会 邵阳律师在线咨询 邵阳律师事务所电话 邵阳律师免费咨询 邵阳律师网 邵阳律师排名前十 湘律知识网 邵阳律师事务所 邵阳最厉害刑事辩护律师 邵阳最有名离婚律师 邵阳顶级交通事故律师
“ 山羊智能 ”十年专注助力律师线上营销、办公质量和效率,一心服务律师竟然常忘记毛遂自荐!
认识“ 山羊智能 ”才发现低成本网上营销、高质量、高效率办案的秘密都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