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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犯罪后,能否取消其股东资格?

发布日期:2024/9/24 阅读量:3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1。总体来说,股东资格继续存在

股东触犯刑法,法院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股权是股东的财产权,不应撤销其股东资格。

如果法院在追究股东刑事责任时必须对股东处以财产处罚,而该股东无力缴纳罚款或法院决定没收其财产时,法院将执行其股权并拍卖或变卖该股东的财产。公平。法院完成其全部股权的执行后,该股东即丧失股东身份。

2。股东以非法货币出资的,股东资格如何认定?

投资者在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之前已补足出资的,其股东资格仍应得到确认,并可以据此主张股息和股权。

但是,如果司法机关对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并通过拍卖、变卖犯罪所得出资等方式处分其股权,则股东资格就会丧失。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三)》第七条第二款“以贪污、贿赂、贪污、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进行投资取得股权的,股东以非法所得货币出资的,法院应当处分其股权,该股东即丧失股东资格。

3。当法院处分违法股东股权时,其他股东应该如何表现?

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回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所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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