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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公司控制权争夺系列之董监高未尽勤勉义务股东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4/9/20 阅读量:6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实务案例

A、B皆为甲公司股东,A占股30%,B为某国企控股公司,占股50%。李某为B公司委派至甲公司的董事,同时为甲公司财务部门主管。2021年初,A得知:B公司尚有100万元的出资额到期未实缴,而李某在明确得知B公司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从未按照职责要求向B公司进行催缴。另外,李某利用职权擅自更改甲公司的办公系统管理权限、调整公司内部管理的有关流程与手续、无端向员工施压,致使甲公司连续三个月无法正常经营。针对李某行为,甲公司及A股东该如何维护公司及自身权益?

案例解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监高在经营过程中应尽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以自身所能为公司争取最大利益,因个人疏忽或其他原因违反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作为甲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上述行为已违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利益损失,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A作为甲公司股东可向甲公司监事书面请求对李某提起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之诉。如李某行为损害A股东利益,A可直接针对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案·说法

违反勤勉义务的权利救济途径

在公司经营治理的实践中,董监高人员作为管理层,在以公司名义对外交易时,常常因疏忽大意或纰漏或过失,致使公司产生经济损失,而公司及股东针对该类情形该如何追责任始终为减少损失的第一大问题。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目前针对董监高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的救济途径总结如下:

■ 股东会质询、律师函沟通等诉前救济准备

通过召开股东会对列席的董监高人员进行质询,收集相关资料,做好会议记录,并由相关人员进行签字确认工作;亦可通过律师函形式先行与对方进行沟通确认,为后续诉讼程序做好准备。

■ 寻求诉讼途径救济

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书面请求董事或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利救济实务中的难点与挑战

为维护合法权益,公司及股东在寻求救济的过程中,如何确定董监高的行为属于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及如何确定违反勤勉义务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往往成为该类案例中无法突破的瓶颈。上述瓶颈在实务中的难点具体体现如下:

■ 法律规定笼统,缺乏实施细则

勤勉义务在《公司法》中仅有两条原则性规定,公司法对勤勉义务的具体表现形式和构成要件未能明确规定,而有限的规定中的第149条规定事实上囊括了违反忠实义务以及勤勉义务的法律后果,也因此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对于此两项义务不加以区分的情形。

■ 实务中多形式审查,流于表面

法律未对董监高的自身之知识、经验或技能作出任何程度上的要求,对其作出的商业决定、判断亦没有涉及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所以当董监高并未明显违反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时,法院如何对其勤勉义务进行衡量则较难判断,因此一般情况下,法院对董监高的勤勉义务仅作形式审查,较少做实质性审查,也致使此类案件公司大多以败诉告终。

针对上述难点,具体在实务中该如何进行判断,结合鲜少的公司胜诉的类似案例,总结如下:

1. 判断董监高人员是否履行了勤勉义务的衡量标准:

① 是否善意为之?

② 在处理公司事务时是否尽到在类似的情形、处于类似地位的具有一般性谨慎的人在处理自己事务时的注意?

③ 是否有理由相信是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的方式履行其职责?

2. 董监高未尽勤勉义务情形下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的认定标准:

① 公司是否存在客观损失?只有因董监高未尽勤勉义务造成了公司损失,才能构成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② 董监高是否未尽勤勉义务?

③ 董监高因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是否与公司受到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勤勉义务是现代公司治理体系下约束董监高行为、保护股东利益的重要机制,为准确判断董监高是否尽到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公司及股东应善用公司内部约束董监高行为规范的制度,在制订公司章程时,应由专业律师设计,明确、详细的规定董监高人员有关勤勉义务的主要条款,以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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