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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博土地中心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4/9/18 阅读量:6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
(2008)普民(兴)76号
原告上海世博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37楼。
法定代表人是负责人白兴华。
委托代理人:王润,上海中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晓明,上海市公民健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
第三人林x。
法定代表人方xx(林x的母亲)
2008年3月13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上海世博土地储备中心诉被告xx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由代理法官王晓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根据原报告,其于2005年7月26日与被告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意将被告和第三人安置在本市xX路xx巷xx号xxX室。但原告工作人员在办理户籍手续时,将xx路xx巷xx号xx室错交给被告和第三人。原告发现后,要求被告和第三人返还xx室房屋,并为其办理户籍手续。但被告和第三人明知原告户籍手续有误,仍拒绝搬出xx路xx巷xx号房。原告认为被告和第三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导致原告的移民安置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因此,他起诉法院,要求被告和第三人搬出xx路xx巷xx室,搬进xx路xx巷xx室的房子。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xx与第三人林X应于2008年4月16日前腾空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巷xx号的房屋,并将该房屋的所有钥匙移交给原告上海世博土地储备中心,并完成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巷xx号的房屋的退房手续。
2.2008年4月16日前,原告上海世博土地储备中心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巷xx号的房屋临时出租给被告xx和第三人林X,并以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巷xx号的房屋作为被告xx和第三人林X腾空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巷xx号的房屋的需要。
3.被告xx与第三人林X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巷xx号办理退房手续后,原告协助被告xx与第三人林X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巷xx号办理入户手续。原告上海世博土地储备中心自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巷xxX号房屋入住手续之日起半个月内支付被告xx、第三人林X人民币5万元。
4.如被告xx未能如期完成调解协议第一款约定的事项,经物业公司验收,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巷xx号房屋不符合退房条件,则视为被告xx接受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巷xx号房屋作为安置房屋,并放弃xxx号房屋作为其安置房屋的权利。2008年4月17日,原被告与第三人解除了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巷xx号房的租赁关系。被告xx与第三人林X负责腾空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巷xxx号的房屋。此外,原告上海世博土地储备中心不再赔偿5万元。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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