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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二、适用主体和犯罪类型
三、适用条件和不适用条件
四、合规计划实施后的考察机构
五、合规计划和考察标准
六、考察期限
七、合规激励
八、简要评析
1、可适用的犯罪类型
适用合规机制的前提应当是涉案企业所犯罪行可整改、所破坏法益可修复或弥补,因此,并不一定限于经济犯罪,而只要是可整改、可修复或弥补的犯罪,或许都可以考虑适用合规激励。实际上,根据《指导意见》,合规机制可以适用的犯罪类型,总体上仍然是可以恢复、弥补损失的犯罪。因此,《辽宁意见》第7条规定的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金融犯罪给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涉罪企业的相关责任人员中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是否一律不能适用合规机制,可以在将来合规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
2、涉案企业可能判处的刑罚
如果在可适用合规机制的犯罪类型上能够取得共识,那么对于涉案企业可能判处的刑期也并不一定需要限定,因为如果可以修复或弥补,那么对于可能判处比较重的法定刑的犯罪,比如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也应当可以适用合规机制。但在合规激励方面,对于可能判处较轻刑罚的涉案企业和责任人员,可以考虑不起诉,而对于可能判处较重刑罚的涉案企业和责任人员,则可以考虑从轻或减轻的量刑建议,或者更长时间的合规考察期、暂缓起诉等,而不是不起诉。
3、合规计划实施的考察机构
就合规计划实施完毕后的考察评估,如果由检察机关会同有关的行政主管机关一起进行可能更合适,因为每一类型犯罪毕竟有自己的特点,比如涉及税务的,可能税务机关更合适,涉及环保的,环保主管部门当然有更多的专业优势。所以根据犯罪类型来确定第三方考察机关,可能会起到更好的效果,而不是走形式。
4、有效的合规体系
从现有规定看来,检察机关对于如何建立有效的合规体系有相当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比如提出可行、有效与全面/完备是合规计划的关键,也提出了制度、组织体系、风险防范及违规应对机制等有效合规体系必备的要素。实际上,国务院国资委2018年11月颁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商务部等七部委2018年12月颁布的《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2021年4月13日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ISO 37301: 2021《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都对中国企业如何建立有效的合规体系,提出了很好的概括性指导意见。2021年4月28日商务部颁布的《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虽然仅针对国内出口企业在经营两用物项出口时,提出如何建立有效的出口合规管理机制指导意见,但其中体现的方法和原则,对于国内企业针对不同领域,如何建立有效的合规体系,依然是一个很好的参考依据。美国司法部、商务部及财政部等部门以及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不定期公布的有效合规体系指南,作为比较成熟的做法,也是很好的参考依据。
5、合规考察期
关于合规考察期,目前合规试点中大多利用审查起诉期间可以利用的各种合法期限来确定考察期,包括退查、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以及未羁押案件较长的审查起诉期限等。如果是较轻犯罪,一年之内基本也能满足考察期,但如果较重犯罪,则可能需要更长时间合规考察期。
对此,最高检曾多次强调,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合规试点改革。然而,现有的《刑事诉讼法》仅在第二百八十三条,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明确规定有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察期。而对于涉案企业合规试点过程中的合规考察期,却并无规定。因此,对于合规考察期,可能还需要立法机关以法律修订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才能为进一步的合规改革提供合法性。
6、第三方中介机构与合规人才
从最高检6月3日颁布的合规案例来看,在试点单位中有检察机关为涉案企业提出合规整改建议、指导建设,有检察机关与涉案企业签署合规监管协议,也有以检察建议的方式要求涉案企业针对所涉罪名及相关领域进行整改,或者直接敦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及建设。但其中对中介机构或专门的合规人才少有提及。实际上在欧美有大量的律师专职从事合规这一执业领域,而很多的合规律师来源于前检察官、执法机关官员等,他们不仅熟悉当地刑事司法制度,并有丰富的合规体系建设经验。在中国,目前有多少经验丰富的合规人才仍然是未知数。虽然国内已经有合规师这个职业,但合规领域发展很快,即使拥有这一资格证,也不一定代表相关人员能够满足特定细分领域的合规工作的要求。因此,合规专业人才的培养,在国内中介机构,尤其是律师事务所自行摸索实践的同时,也可由检察机关、执法机关与律所等专业中介结构相互切磋、交流,就最佳合规建设实践经验形成共识,以培养更多的合规专业人才,繁荣国内合规的发展。
7、合规激励
在合规试点改革的实践中,对于涉案企业的合规激励,基本上也有一些共识,比如对于非必须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可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非必须羁押的则可以取保候审,非必须起诉的则可以不起诉。但在现有的合规激励中,因现有法律的限制,尚未规定暂缓起诉。而在西方的合规激励制度中,暂缓起诉也是一个比较普遍的做法,因为即使是在合规考察期内,办案的检察机关可能依然难以判断涉案企业是否一定适用不起诉、从轻或减轻等。因此,未来的立法在现有试点经验基础上,也可以考虑增加暂缓起诉这一合规激励制度。
八、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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