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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案例: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却因“内容不明确”被搁置!

发布日期:2024/9/14 阅读量:5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导读: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的原则。房屋征收的相关政府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予以公开,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刘勇进律师团队通过一则案例为大家浅析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部门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答复职责是怎样规定的。【基本案情:信息公开申请无项目名称即“内容不明确”?】汪某2017年4月27日通过EMS特快专递向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公开其所在地块所建项目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却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于是,汪某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公开所申请的信息。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法庭上辩称,其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已按照发文程序进行登记,由于请求事项未具体到特定的工程项目名称,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进行答复。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原告申请信息公开的处理是否合法。2017年4月28日被告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既没有向原告公开政府信息,又没有对原告的申请进行答复,明显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至于原告的申请是否明确、是否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是否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尚需要被告进行调查和裁量后予以答复。故判决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违法,并判令其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汪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律师分析: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可直接置之不理】本案是典型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作为的案件。笔者以下将依据2019年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其中所涉法律问题进行简要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那么,本案中县住建局强调的当事人申请事项不明确,又该如何依法处理呢?是不是因为“不明确”,住建局就可以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放置不管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0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此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必须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内容已被新《条例》所删除。而本案中汪某申请公开其所在地块所建项目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被告未予以任何答复,也未进行任何指导、释明和补正说明,显然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刘勇进律师团队提示广大被拆迁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看似只是填一张表的事儿,但从专业角度来看这一张表并不那么容易填。要想尽快实现其征收拆迁“合法性调查”的目的,大家还是要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去提起申请,才能做到事半功倍,为自己的依法救济大局服务。如遇到政府部门怠于履行其信息公开答复职责,更要及时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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