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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1.行为人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或非法集资往往表现为与不特定对象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当这些民间借贷达到一定规模并扰乱金融秩序时,刑法才对行为人所涉及的民间借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罪与非罪的评价,但其中某一具体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不因此当然无效。2.法院向被羁押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后,尽管其本人因被羁押不能直接参加诉讼,但可委托代理人参加。如未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的,则视为放弃自己诉讼权利。法院据此缺席审判,不存在剥夺其诉讼权利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11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红,女,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黎芳,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瑞富,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许奎南,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喻赛施,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一审被告:蔡其尧,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一审被告:张双兰,女,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一审被告:金宁泉,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一审被告:福建新艺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宝泉工艺产业园古典工艺研究中心第六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德化鑫隆陶瓷文化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瓷都大道创意集团3楼。
法定代表人:王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王红因与被申请人刘瑞富,二审上诉人许奎南、喻赛施,及一审被告蔡其尧、张双兰、金宁泉、福建新艺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艺都公司)、德化鑫隆陶瓷文化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终1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王红申请再审称:(一)福建省漳州市检察院指控张双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书中,虽指控张双兰隐瞒高息欺骗许奎南作为担保人向刘瑞富借款6000万元,但同时也指控王红以任法定代表人的新艺都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协助张双兰吸收资金,案涉借款合同已被纳入刑事案件侦查范围,与张双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系同一事实、同一行为。本案应当全案驳回起诉,移送给刑事诉讼的审查机关。(二)如不裁定驳回起诉,径行作出民事判决的法律后果将与刑事案件产生司法冲突。“先刑后民”的本意,一是通过刑事案件更有效更全面的侦查手段查清民事案件无法查明的事实;二是在刑事追赃、退赔中进行对各集资参与人与被害人进行统一处理。现王红已被提起公诉控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应的刑事判决仍未作出,如果径行对本案的民事行为作出民事判决,则会影响到刑事案件中对于集资参与人、被害人对王红的退赔请求。因刑事判决中将涉及各集资参与人、被害人就退赃退赔参与分配的事实判断,如果放任本案错误判决,使本案执行在先,将造成本案的其他集资参与人、被害人与刘瑞富的分配不均,造成司法冲突与不公。(三)一、二审法院审理本案时,明知王红被羁押,却未充分给予王红答辩、辩论、上诉的权利,直接缺席开庭,剥夺了王红的合法诉讼权利。综上,王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申请再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转自: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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