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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间东律师代理诉拆除决定书案胜诉浏阳市某镇政府

发布日期:2024/4/12 阅读量:28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情事实】

  原告住在浏阳市镇,在本村拥有合法房产,已近居住多年,具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等相关证件。2018年9月18日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以原告房屋是违法建筑为由,要求原告自己限期拆除。原告认为自己居住的房屋是多年来的老房子,突然收到让限期拆除的通知书,并且是以违法建筑为由,实在是没有任何理由。现原告主张,因被告的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有力的法律依据,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办案风采】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赵间东律师为原告代理诉讼。在经过实地考察,核实原告提供的证据的基础上,作为原告代理人向浏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后,在开庭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赵律师以证据为基础,充分的表达了被告行政行为的不合法、不合理之处。法院在查清事实,核实证据之后,作出最终判决,撤销被告浏阳市大瑶镇人民政府2018年9月18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浏阳市镇人民政府负担。原告胜诉。

  【案件意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依照此规定,本案中,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且过程存在一定的违法。这与我国依法治国的办事理念并不相符。所以浏阳市人民法院撤销了浏阳市大瑶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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