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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发包人能否以第三人没有审计资质为由而否定结算书的效力?

发布日期:2024/9/2 阅读量:7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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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有时会遇到这种情况,发包人委托了第三方工程咨询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承包人对第三方出具的审核结果也认可,但发包人又以第三人不具备审计资质为由否认结算书的效力,发包人的该种观点能否得到法院的认可?下面,我们结合一则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裁判要旨


第三人协助发包人进行内部审计,不同于承发包双方委托第三方对工程造价进行的审计或鉴定,不要求第三人具有相关资质,审定结算书不因此而无效。

 

案情简介


一、1993年2月22日,中建八局与山东世贸中心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建八局承建世贸中心大厦工程。
 

二、2001年2月6日,世贸中心与山东省商业集团建设监理中心签订《工程结算审核协议》,委托其对一二期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审核。
 

三、受世贸中心委托,监理中心对中建八局编报的工程价值进行了审核,编制了《工程审核结算书》并加盖了印章,中建八局在上述《工程审核结算书》上盖章对审定价值予以确认。
 

四、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中建八局将世贸中心起诉至法院,请求世贸中心支付工程欠款90848977.68和滞纳金9848661.08。世贸中心抗辩称,中建八局违反合同约定,在未经中介机构依法审定的前提下,单方提出的诉讼标的额不实。
 

五、山东省高院经审理认为,监理中心作为受托单位在其他《工程审核结算书》上盖章认可的行为,应视为世贸中心对《工程审核结算书》的认可,且世贸中心也自始至终参与了对工程价值的审核,因此,应当认定世贸中心与中建八局已对工程价款的数额达成了一致。
 

六、世贸中心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委托山东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或由二审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本案所涉工程款进行审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世贸中心的该项诉请。

 

裁判要点


世贸中心与监理中心于2001年2月6日签订《工程结算审核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审核工程结算。上述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是,监理中心从1996年起即与世贸中心共同对中建八局提交的工程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工程决算审核报告》。世贸中心对监理中心的审核工作予以认可,并在部分《工程审核决算书》中签字盖章,监理中心实际上承继了世贸中心委托商建总公司进行的工程款审核工作。上述两份审核协议约定的内容表明,监理中心按照世贸中心的委托及授权,协助世贸中心审核中建八局提交的工程决算书,并非作为专业鉴定单位独立进行工程款结算的审计工作。监理中心这种有偿协助工程款结算审核的经营活动,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监理中心按照世贸中心的委托,将双方的审核结果形成《工程审核决算书》,并提交中建八局。中建八局在该《工程审核决算书》上签字认可,该《工程审核决算书》即对世贸中心与中建八局产生法律约束力。世贸中心上诉认为监理中心的审核只针对集团内部,属于内部的审核。监理公司不具有相关的鉴定资质,参加审计的人员未取得相关专业鉴定的资格,故而认为监理公司出具的《工程审核决算书》不能作为本案认定工程款依据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总结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认为,协助其他单位进行内部审计,不要求参与内部审计的单位具有相关的资质,协助审计的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是针对委托单位的,作为委托单位的工作。如果协助审计的单位是独立从事审计工作,并且出具的报告是独立于委托单位,具有对外的效果,则要求审计单位及参与审计的人员具有相关的资质。

 

发包人委托第三人协助其完成结算工作,委托关系的建立应当以当事人相互信任为基础,不以第三人具备审计资质为成立要件。协助发包人结算对项的第三人,是基于发包人的授权与承包人进行结算对项工作的,属于发包人的内部审计,不以第三人具备审计资质为必要条件。发包人既已委托第三人协助其内部审计,在诉讼中又以第三人不具备审计资质为由否认其审定结算书的效力,于法无据,不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 【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拟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案例索引

 

山东世界贸易中心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77号

 

参考资料

 

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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