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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故意伤害案:因邻里纠纷民间矛盾引发的刑事犯罪

发布日期:2024/8/27 阅读量:10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件背景】

被告人张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情况是,2022年4月张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xx镇xx庄x号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持刀将被害人捅伤,经鉴定,被害人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张某某认可打伤了被害人,但提出被害人也将他打伤,也要追究被害人的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关于张某某提出要求追究被害人责任的意见,矛盾的发生系张某某动手在先,张某某持刀将被害人扎伤,应当对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本案受害人行为是否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影响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张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是:提出办案单位包庇证据、人格侮辱,对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伤情不认可。

2023年3月,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史立文律师接受委托,为张某某故意伤害罪上诉二审阶段提供法律服务。

承办律师接到委托后,立即联系二审法院,确定阅卷时间,进行了阅卷,通过阅卷了解到,张某某与被害人属于邻里关系,以前发生过纠纷,张某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张某某一直对此事的处理有异议,认为处理不公,偏袒一方。

在张某某羁押期间,张某某认为以前的事情处理不公平,造成了这次事情的发生,并且这次被害人等多人对其殴打,造成了他身体受伤,经过伤情鉴定,达到了轻伤二级,应当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但最终公安机关没有追究被害人对其造成的伤害行为,张某某认为办案机关存在包庇行为,情绪比较激动,多次拒绝签署办案机关的笔录等法律文书。

承办律师阅卷后,联系看守所,与在押的张某某会见,会见时希望律师将自己的意见传递给二审法官。承办律师询问了张某某案件基本情况,自己有哪些辩解理由。

张某某对被害人的轻伤二级有异议,认为与实际伤情不符,自己也被对方殴打被打伤,伤情也构成轻伤二级,应当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承办律师为张某某讲解了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规定,张某某表示明白。询问张某某是否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事实、情节及线索。

张某某表示没有以上情形,本人认罪认罚,打了对方认可,但对方也打了他,殴打了半个小时,造成自己轻伤二级,办案机关没有依法处理对方。

会见过程中,与张某某确定了二审辩护的方案是罪轻辩护,争取为其从轻处罚。张某某提出,事发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这个他认可,认可行政处罚。对方在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不认可,认为对方是在夺刀过程中划伤的,对方伤情没有那么严重,没有捅伤对方。

会见结束后,承办律师再次阅卷,参考张某某的辩解内容,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代理意见,提出: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量刑过重。张某某认罪态度好,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量刑未体现对张某某的从轻。

本案属于邻里纠纷民间矛盾引发,从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出,张某某与被害人等人各方情绪对话都比较激动,发生了争吵,在被害人与张某某对话时,被害人身体迎向张某某,张某某挥拳打了被害人面部,被害人等人对事件的发生发展存在一定的责任,属于纠纷引发存在责任的一方,依法对张某某的量刑可以从轻,一审法院量刑未体现从轻。

从监控录像中显示,在被害人等人将张某某的刀打掉之后,已经实际控制了张某某再次对其进行伤害的可能性,之后被害人等人对张某某进行了过当的防卫行为。在张某某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已经结束的情况下,被害人等人对张某某身体进行打击,属于故意伤害行为。   

张某某经过伤情鉴定,被害人等人打击行为造成了张某某左侧3、4、5、6肋骨各见一处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的结果,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中也认定了被害人等人对张某某都有踩踹的动作,公安机关未追究被害人等人对张某某造成轻伤二级的故意伤害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量刑时未考虑被害人等人对张某某的伤害行为与造成张某某轻伤二级后果的情况下,体现对张某某从轻处罚的原则。

此外,张某某认为被害人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与伤情不符,被害人受伤就诊后没有住院,初次就诊并未明确有肋骨骨折情况。

综合以上因素,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量刑过重,未体现从轻处罚。请求二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对张某某从轻处罚。

2023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邻里矛盾引发的刑事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从一审法院判决量刑看,没有对张某某量刑过重,但张某某因对办案机关存在偏见认识和对法律的不理解,坚持认为自己不应当被刑事处罚,认为应当追究殴打他的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曾经因邻里矛盾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处罚,但心理一直认为办案机关对事情的处理处罚不公平。从本案的发生原因看,确是张某某引发纠纷,不能妥善处理邻里矛盾,发生争吵动手后,张某某回去持刀再次对被害人进行伤害,造成被害人轻伤,最终张某某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张某某通过此事,吸取教训,遵守法律法规,不能意气用事,否则最终触犯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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