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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辩护思路

发布日期:2024/8/25 阅读量:9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辩护思路

返回列表来源:信之源 发布日期 2023-09-06 16:14:00 浏览:30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材料的食品的行为。实践中,大部分被抓的犯罪嫌疑人都会辩解自己不明知掺入的非食品原料属于有毒、有害物质,或不清楚自己销售的是有毒、有害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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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出罪思路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向。之所以说是方向,是因为刑事案件出罪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下的结果,绝非是知道某个思路就可以搞成无罪的,发现辨点是一方面,如何呈现辨点,让辨点落地是另一方面。

1.主观不明知。

2. 掺入禁止加入的物质,但对人肌体安全性尚无科学严谨的论证结论,不应将该类物质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材料”,进而无罪。

3. 根据指导案例权威观点,虽然掺入的物质不属于《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但与上述物质具有同等属性,根据检验报告和专家意见等材料能够确定该物质对人体具有同等危害的,可以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材料”。

重点审查检验报告和专家意见合理性,必要时可以申请鉴定人、专家出庭,或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论证该物质的属性及对人身的危害情况;

4. 虽然行为人在食品加工中使用了禁用物质对食品进行加工,但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加工后的食品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即未及时扣押、送检,缺少权威性的意见。

5. 各种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

以上就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辩护思路介绍,如果您有此类问题,欢迎咨询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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