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白某某、王某某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无罪裁判案例

发布日期:2024/8/20 阅读量:9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白某某、王某某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无罪裁判案例

【案例】白某甲、白某乙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2016)晋1130刑初83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但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有纠集他人无理阻挠施工的行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观要件是“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三者缺一不可,就现有证据来看二被告人的行为仅为以菜地被毁为由对施工进行阻拦,这一行为并未达到“情节严重”,而“造成的严重损失”经交口县公安局委托交口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交口县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且交口县供热有限公司经我院依法通知并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庭审中也当庭表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该案的损失无法进行评议。

综上,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系本案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也不能证明二被告人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本案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不能认定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有罪。

案例:王某甲、王某乙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2014)苏刑再提字第00003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中,王某仲、王某全、王某远、吴某、王某才等人聚众围堵东兴公司厂门的事实清楚。东兴公司违法生产所造成的污染,侵害了王某仲、王某全、王某远、吴某、王某才等人的健康权、生命权、财产权。

王某仲、王某全、王某远、吴某、王某才等人应采取向地方政府寻求帮助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合法方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却未能充分运用合法手段解决问题。其采取有界限的围堵东兴公司主要路段、大门、车辆的过激行为是错误的。鉴于王某仲、王某全、王某远、吴某、王某才等人有限度的聚众围堵行为,系针对东兴公司违法生产造成污染的阻却行为,并没有对其他合法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造成严重危害,不应当运用刑法对其定罪量刑。

故原裁判认定王某仲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当。辩护人及检察员认为“王某仲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白某某、王某某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无罪裁判案例


湖南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