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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胜诉】佛山市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4/8/17 阅读量:9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经营性用房的承租人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有权单独申请征收部门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


--佛山市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6日,佛山市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某与案外人黄某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宋某某自2014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承租黄某某厂房用于公司生产经营。2017年3月份,宋某某承租厂房所在集体土地因佛山西站片区项目的建设面临征收,实施机构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与宋某某多次沟通拆迁补偿事宜,并由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针对该公司制作了一份《可搬迁设备-拆迁补偿评估明细表》,但双方一直对补偿事宜未协商一致。2018年4月24日,宋某某为保证企业不受搬迁影响正常运转,变更了经营住址。2019年4月3 日,涉案厂房被拆除,厂房内装修、添附及其他物品被损毁。宋某某遂委托我所进行维权。默立贤律师、柳双双律师受本所指派,具体承办本案,并指导该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申请依法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收到上述履职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处理,遂成本诉。

【办案结果】

一审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1)粤06行初4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佛山市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行终1590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行初46号行政裁定书,并指令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律师说法】

1、承租企业是否有权因集体土地征收获得补偿取决于其正当行使的经营权(包括因生产经营所做的装修、添附等)是否因政府的征收行为受到损害,这与土地权属人基于对土地的权利和对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所享有的补偿基础不同,二者有根本区别。经营场所系租赁取得不影响企业依法获得征收补偿的权利。

类似判例:(2018)最高法行申5835号

2、承租企业除了因重大添附可获得补偿外,还应获得搬迁补偿及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且搬迁补偿及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以该企业是否由拆迁单位协助搬迁为前提。在被征收实施单位通知搬迁后,承租企业自行主动完成搬迁的,亦不影响其依法有权获得全部征收补偿利益。

类似判例:(2019)最高法行再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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