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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通过倒卖银行卡获利,成为电信诈骗幕后“同谋”

发布日期:2024/8/12 阅读量:9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从别人那里购买一套银行卡,然后倒卖,可以赚取600至800元的利润。这样的“生意”听起来很诱人,但很少有人知道,这背后隐藏着什么。 4月13日,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倒卖银行卡为上游电信诈骗团伙提供帮助的案件,暴露了电信诈骗背后的相关产业链。灵山县职业技术学校100余名学生旁听了法庭,案件审理过程进行了网络直播。

2020年3月,面对金钱的诱惑,尽管明知倒卖的银行卡最终会流向海外,并对倒卖的银行卡的真实用途心存疑虑,但在利益的怂恿下,被告人、苏某、何某获取在特定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北部湾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卡、与上述银行绑定的具有国际漫游功能的手机卡和U盾收集银行卡申请人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密码、网银登录密码、U盾密码、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等手机卡身份信息。然后,将银行卡等上述相关物品(信息)整理成包裹,转售,赚取差价。截至2020年9月,苏某共购买银行卡11套,获利1.5万元;何某共购买7套银行卡,均通过苏某进行交易(另案处理),获利7000元。苏某发挥了重要作用。

庭审中,苏某对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何某对供述和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其行为尚不足以构成犯罪。在公诉人陈述事实和证据、法官解释法律后,何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且这种行为极有可能被诈骗分子利用,酿成大祸。

法庭听证会上,面对100多名学生,何某语重心长地说:“我没想到自己会因为这点小利而触犯法律,甚至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并且不要有任何消极的想法。”做违法犯罪的事要抱着侥幸心理,好好学习,遵纪守法。”

休庭审理后,合议庭当庭宣判:被告人、苏某犯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和何某犯有妨碍信用卡管理的罪名。 ,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违法所得7000元被没收,上缴国库。

庭审结束后,不少同学感慨道:“我经常看到网上招聘银行卡服务的机构,原来这样是违法的,无形中助长了电信网络诈骗。今后我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他们是遵守纪律,不贪小便宜,不钻法律漏洞。”

法官提醒大家,买卖银行账户不仅扰乱金融秩序,还成为各类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每一起电信诈骗案都离不开幕后的银行卡、U盾、手机卡、身份证等买卖。攻源断链,灵山法院将保持打击电信诈骗的高压态势,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感。同时提醒大家不要为了小利而出售银行卡。出售的银行卡一旦被用于犯罪活动,将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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