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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盗窃金额?

发布日期:2024/8/12 阅读量:10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将赃款数额一概认定为盗窃数额并不妥
事实上,具体盗窃案件的情况千差万别,根据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程度也有很大差异。被盗财物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盗窃金额明显不合理的,需要由价格认定机构认定被盗金额。不仅手续繁琐,而且还需要一定的条件,比如提供反映被盗物品质量和价格的信息。等待相关证明材料也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赃物数量往往以转移记录等数字形式呈现,客观直观,在事实调查中简洁易得。司法人员有能力确定赃物的数额。被盗金额的额外动力。但盗窃数额可能大于被盗物品的数额,也可能小于或等于被盗物品的数额。如果将赃物数额认定为盗窃数额,还存在以下刑事风险和问题:当赃物数额明显小于盗窃数额时,存在放纵犯罪的情况。不利于合法权益保护的;当赃款数额大于盗窃数额时,就会出现量刑过重、对被告人不公平的情况,不利于人权的保障。这两种情况都违背了司法中以盗窃数额作为定罪处罚依据的惯常做法。毕竟,犯罪是侵害法益的行为,其危害后果体现在对法益的侵害上,而不是被告人从危害行为中客观获得了多少利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贯彻穷尽一切手段和方法查明盗窃数额的原则,并严格限制适用条件,防止此类实务操作泛化。即使在具体案件中,盗窃数额和赃物处理数额均已确定,也应以盗窃数额定罪量刑。
必须在严格条件下确定赃物数额为盗窃数额
盗窃案件中,只有在穷举有效价格等客观情况下才能以赃物数额作为盗窃数额被盗财产的核实方法和无法委托定价的情况。定罪和量刑。具体来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盗窃事实确实充分。坚持证据基础,查明的案件事实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均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相关行为应当以盗窃罪依法定罪处罚。其次,无法确定被盗的具体金额。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被盗财物类型、特殊属性,充分运用各种判断方法,很难准确确定被盗财物的具体数额。这包括无法直接确定被盗金额的情况,以及无法间接确定被盗金额的情况。这是确定赃款数额为盗窃数额的重要条件。三是核实所售赃物数量是否属实。需要查明被盗物品的事实和具体数额,并与案件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例如,被告人供述的赃物数额与赃物取得人陈述的赃物数额一致,转移记录与赃物的时间、数额相对应,避免被告人虚假供述。被告。 ,避重就轻。第四,排除合理怀疑。在具体判断中,以被盗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作为判断标准,并采用重中轻重的原则,厘清轻重,所确定的金额不违反常理和常理。原则,防止出现确定赃款数额高于赃物数额的情况。处罚有失公平,但在个别案件中,仍需根据案件情况作出具体判断。例如,冉某盗窃案中,冉某从胡某处盗取大量名贵白酒、红酒、洋酒等物品,后将赃物分发给某烟草店,获得赃物24万余元。案发后,剩余赃物被查扣,该赃物因转售无法追回。由于部分被扣押的赃物为假冒产品或无真品证明,因此无法确定价格。其余名酒经鉴定,总价值均在万元以上。随后,法院以售出的赃物数额往往低于物品价值,存在疑点,有利于被告人为由,将赃款数额纳入盗窃数额定罪处罚。本案的问题是,被盗商品可能是假冒产品,且真假比例不确定。有可能大量假冒产品会以赃款的形式计入盗窃金额。同时,被盗赃款24万元与已确认的盗窃金额1万元存在较大差距,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量刑情节差异可能对被告人明显不利。本案盗窃25万元的定罪量刑涉嫌过重。因此,有必要严格限制适用条件,消除售赃金额大于盗窃金额的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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