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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唐法官用案件调解方式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

发布日期:2024/8/12 阅读量:9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本网新闻(林立宁)“作为法官,我们不能急于结案讲和。我们要让双方真正明白是非。”秦,广西贵港市唐区法院民三庭庭长李春晓,处理调解案件有自己独特的做法。 4月8日,李春晓与合议庭法官利用案件帮助交通事故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案款。

  2014年11月22日21时00分左右,被告人秦某驾驶一辆某牌照的两轮电动车在某镇至某乡的国道上行驶。被告人罗某驾驶一辆特定牌照的小车跟在其身后,朝同一方向行驶。旅行。原告黄某某的亲属张某某驾驶某牌照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与两人相反方向行驶。上述时间至某路段,秦某驾车由南向北过马路时,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两人及汽车坠地。罗某某驾车从路北侧超车,但因操作不当,车头左侧与张某某相撞,导致张某某当场死亡,秦某某某受伤,且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三辆车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

 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某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张某某、秦某某均对本次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家属生活费、工资损失、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恤金等共计283832元。   

 主审法官在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对比双方证据的基础上,及时与法院领导沟通,寻求最佳解决方案,说服双方协商解决。尽可能的结算。凭借多年的审理经验,李春晓认为,本案可以通过案例进行调解。基于这样的想法,审判长一方面向被告人罗某某“施压”,解释说在某起案件中,被告人赖某某因不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被告罗某某不主动赔偿,将难以逃避刑事责任,主动赔偿则容易获得原告的宽恕;另一方面,向原告黄某某灌输“人不可饶恕”的原则。如果让被告人罗某某“入狱”,将不利于赔偿的履行。最终,双方从案件中认识到了自己的是非,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了调解。最终,在调解现场,双方达成协议,被告罗某、秦某分别向原告黄某支付赔偿金。 9万元和1万元均已当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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