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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净室程序的案例

发布日期:2024/7/31 阅读量:11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本文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净室程序(Clean Room Procedure)是来源于美国的知识产权术语。虽然它不是我国法律条文里的用词,但我国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是认可其内涵的。净室程序也写进了中国知识产权教科书,如西南政法大学知名知识产权法教授张耕主编的《商业秘密法(第二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近期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教授所著的《商业秘密保护的合理边界研究》对净室程序的详细介绍。

 

根据通说,“净室”是指在开发某种产品或研究某种方法时,研制者应当与他人被商业秘密法或版权法所保护的信息相隔绝。如果参与独立开发或反向工程的一人或数人,过去或者在独立开发及反向工程过程中已经接触并且知悉他人的商业秘密,这种独立开发或反向工程的过程本身是受到“污染”的,故是不合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后半句“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被认为是中国对反向工程中的净室程序的规定。

 

独立开发中的净室程序的要求,则见于最高法的案例。当然,相关案例并未直接使用“净室程序”一词,但从相关案例的内容来看,确实最高法确实认为应当遵从净室程序的规则。

 

下表中第1、2个最高法的案例表明,为了上马项目而招聘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离退休人员、与留存有商业秘密权利人技术图纸的设计院签订项目合同,以这些方式获取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都属于侵权。

 

下表中第3个最高法的案例表明,接触过商业秘密的员工跳槽后去别的公司研发,帮助别的公司快速完成产品设计,会被以事实推定方式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

 

上述三个案例的当事人的研发是典型的违反净室程序规则的,故被判侵权。违反净室程序规则的研发是侵权的,如此研发出的技术成果也是侵权成果,知情人购买这样的技术成果也会被判侵权。

 

下表中第4个最高法的案例表明,明知对方的技术是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本案中对方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即违反净室程序规则的行为——作者注),还与对方签订合同受让该技术,这也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使是通过招投标与对方签订合同,且事后也起诉对方要求对方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也无法洗脱侵权的“罪名”,仍被追责。

 

违反净室程序规则研发出的成果,无论转多少手,都是侵权成果,知情的购买人都会被判侵权。

 

下表中第5个最高法的案例表明,母公司明知道自己的子公司购买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技术,仍从子公司购买涉案技术,并实施了生产、使用等行为,也构成侵权。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转手购买侵权技术也不能洗脱侵权的“罪名”,仍被追责。最高法也有案例落实反向工程中的净室程序规则。

 

第6个最高法的案例表明,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反向工程不是侵权的庇护伞、挡箭牌。

表1:最高法涉及净室程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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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裁判要旨

1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康宁化学有限公司、沈阳石油化工设计院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作为与沈化公司长期合作的蝙蝠集团下属公司及其子公司,大华公司和康宁公司主观上应知晓沈化公司拥有涉案技术秘密,其在以相同技术上马2万吨项目过程中,不是直接与沈化公司沟通,洽谈购买或许可该项技术事宜,却转而让能够得到涉案技术的沈化公司退休技术人员提供开车配方、完成试车,以及与留存该技术图纸的石化院签订设计合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涉案技术秘密并投产。……构成侵犯沈化公司商业秘密。

 

2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石油化工设计院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晨宏力公司明知沈化公司拥有微悬浮法聚氯乙烯糊树脂生产工艺,却放弃直接沟通转让,而与石化院、欧陆公司签订糊树脂项目的合同,还聘用沈化公司的退休员工,获取上述技术。……构成对沈化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 

 

3

常州宝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马连忠等与江苏腾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本案中宝旋公司的图纸所记载的技术信息与腾旋公司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实质性相同。

 

马连忠曾在腾旋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孙志伟在该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二人尚未离职即与他人投资设立宝旋公司并从事同类旋转接头产品生产,且部分产品销售给曾与腾旋公司保持业务关系的客户。一、二审判决基于马连忠、孙志伟在腾旋公司的任职情况、其与宝旋公司的投资关系、宝旋公司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完成旋转接头产品设计并生产销售、宝旋公司和马连忠、孙志伟没有提出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图纸记载的技术信息系其自行研发取得等情况,以事实推定的方式认定马连忠、孙志伟在腾旋公司任职期间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技术秘密,并非法披露给宝旋公司,并无不当。

 

 

4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三友氯碱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方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三友公司主张其系通过合法招投标方式与欧陆公司订立合同,不知悉欧陆公司提供的微悬浮法聚氯乙烯糊树脂技术属于沈化公司的商业秘密,且已对欧陆公司违反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行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根据与本案相关的已生效刑事裁判查明的事实,欧陆公司通过雇用或发放报酬等方式招徕沈化公司的在职、退休工作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沈化公司的技术秘密。

 

三友公司在聚氯乙烯糊树脂工程项目建设之前曾多次与欧陆公司接触商谈,其明知欧陆公司所掌握的微悬浮法聚氯乙烯糊树脂技术系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自沈化公司,仍与欧陆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且合同中约定的产品比照了沈化公司的产品牌号及标准,三友公司非法获取涉案技术信息的主观意图非常明显,难谓善意不知情。故三友公司采用招投标形式与欧陆公司签订合同不是三友公司主观无过错的判断依据。

 

对于三友公司在再审申请期间提供的证据4和证据5,如前所述,三友公司具有非法获取涉案技术秘密的主观恶意,因而欧陆公司与方大公司之间是否具有紧密的合作关系以及三友公司对欧陆公司提起民事赔偿之诉的行为,均不影响三友公司具有不正当获取沈化公司技术秘密的主观恶意的事实。

 

5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滨州港正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无棣新创海洋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正海公司作为与沈化公司同行业企业,舍弃与沈化公司直接沟通转让糊树脂技术,转而由总工程师朱铭通过沈化退休员工付荣良介绍找到沈化公司退休员工、时任欧陆公司员工的解奎文进行联系。

 

解奎文将正海公司引荐给欧陆公司,后正海公司与欧陆公司签订了相关技术转让合同。

 

可以认定正海公司主观上明知该技术为沈化公司引进,亦明知欧陆公司以非法手段获得了该技术秘密,仍从欧陆公司处购买该技术信息并转让给新创公司进行使用、建设、生产,已经构成侵权。新创公司作为正海公司的股东和行业内公司,明知该技术的权利人为沈化公司,涉案技术系正海公司从欧陆公司非法购得,仍从正海公司购买涉案技术,并实施了生产、使用等行为,已构成侵权

 

6

郭磊等与青岛捷适铁道技术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鉴于郭磊在青岛捷适任职期间实际接触过涉案模具技术图纸,且北京捷适、郭磊、商文明、徐啸海等未提交其确实是通过反向工程手段实际获取涉案技术秘密的证据,故本院对其反向工程抗辩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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