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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拟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

发布日期:2024/7/15 阅读量:15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新华社北京7月12日电 公安部近日就“《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对于受理的赔偿申请,负责赔偿的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意见稿规定,赔偿责任机构法务部门收到本人提交的赔偿申请时,应当当场出具收据。赔偿责任机构法务部门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在审查方面,意见稿提出,赔偿责任机构应当对赔偿请求的事实、证据和理由进行全面审查,重点查明赔偿请求涉及的权力行为的合法性;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等法律情况。赔偿审查期间,赔偿请求人可以变更赔偿请求。负责赔偿的机构认为索赔人提交的赔偿请求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可以在审查期限届满前通知索赔人变更索赔要求。

意见稿规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需要赔偿的,赔偿机构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数额进行协商。赔偿。谈判应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协商一致的,由赔偿机构根据协商结果作出赔偿决定;协商不成的,由赔偿机构根据协商结果作出赔偿决定;协商不成的,由赔偿机构根据协商结果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不同意协商、协商未达成协议或者赔偿决定作出前赔偿请求人后悔的,负责赔偿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意见稿同时指出,赔偿申请应当在刑事责任追究终结后提出。有证据证明刑事责任追究尚未终止的,赔偿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

公众可于2018年8月10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草案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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