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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来自于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4日,赵某经某家政公司介绍,至孙某家提供一般家务类家政服务,三方签订《家政用工协议书》。该《家政用工协议书》约定,赵某在孙某家提供服务的时间为每天上午8时至晚上18时,从事家政服务的内容为烧饭、洗衣服、打扫卫生等一般家务。
2020年8月6日,赵某光脚在孙某家客厅拖地时不慎滑倒,孙某马上打电话通知了赵某的丈夫将赵某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赵某经医院诊断为左髌骨下极骨折。期间,赵某共计支付医疗费10853.92元。
随后,赵某将孙某及家政公司一并诉至相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合计4万余元。庭审中,赵某主张摔倒系因孙某家中的地砖太滑所致,家政公司没有对其进行上岗培训并为其购买保险,故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审理,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海霞律师认可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对于孙某,其与赵某形个人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提供劳务人员在从事劳务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孙某作为雇主,未让赵某从事超出合同约定范畴的工作内容,提供的工作环境也无不当之处,亦及时通知了赵某的家人,因此孙某在本案中并无过错,故无需承担责任。赵某作为专门的家政人员,进行家务时应尽到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对于家政公司,根据三方签订的《家政用工协议书》,家政公司与赵某之间系中介合同关系,在促成赵某与孙某的合同成立后,其合同义务即已完成,亦无需在本案中承担责任。
其实,对于本案涉及到的归责原则法律规定是有一个变化的过程中。2004年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对此进行了修改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民法典》沿用了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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