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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的贪污罪和盗窃罪有什么区别?

发布日期:2024/7/10 阅读量:15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盗窃是将他人拥有的财产变成自己的财产,而侵占则是将他人拥有的财产变成自己的财产。简单来说,自己拥有并据为己有,就是侵占,别人的财产变成自己的,就是侵占。这是盗窃。因此,核心问题是确定财产的所有权。



这里又涉及到一个问题,如何判断控球。例如,一个人购物回来,将物品和钱包放入车篮中,将车停在自己居住的大楼旁边,然后在取物品时将钱包落在了后面。当他回来时,他想起了它,当他再次寻找时,钱包不见了。 ,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是盗窃而不是贪污。再举个例子,受害人想买电脑等物品,就租了一辆车,把东西放进车里,对司机说:“在这儿等一会儿,我们进去再买点东西吧。” ”结果,当他从店里出来的时候,车子已经开走了。这种行为属于盗窃行为,而非贪污罪。



此外,还必须特别关注贪污罪中的遗忘物问题。很多司法人员总是希望区分遗忘物和丢失物。之所以这样区分,是因为《民法通则》中有一个丢失物品的概念。我不同意这一点。忘记的东西和丢失的东西是无法区分的,因为当《民法通则》规定丢失的东西时,《刑法》不存在挪用罪。如果将遗忘的东西与丢失的东西区分开来,就会给人一种根据民法规定,丢失的东西必须返还的印象。一旦获得遗忘物品,无需归还。这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如何区分两者呢?如果受害人知道自己忘记在哪里,则该物品是遗忘物品;如果他不知道自己忘记在哪里,则该物品是丢失物品。施暴者是否犯罪,取决于受害人记忆的强弱。如果受害人记忆力好,犯罪者就会犯罪。 ,否则不构成犯罪;如果受害人一开始忘记了财物放在哪里,后来又记起来了,这该如何定性呢?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遗忘财物罪),首先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这取决于受害者的同意和承诺,而不是受害者的记忆。因此,对于遗忘物应该做一个扩展的解释:任何不属于自己所有、不为他人占有、不基于受害者本意的东西,都称为遗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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