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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阿里云免责!首例云服务器标志性案件出炉

发布日期:2024/6/15 阅读量:21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6月20日,首例云服务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隔两年后迎来二审改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一审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阿里云作为云服务器提供商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北京知产法院认为,从我国云计算行业的发展阶段来看,若对云计算服务提供者在侵权领域的必要措施和免责条件的要求过于苛刻,势必会迫使其将大量资源投入法律风险的防范,增加运营成本,给行业发展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动辄要求云计算服务提供者删除用户数据或关闭服务器,也会严重影响用户对其正常经营和数据安全的信心,影响行业整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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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为计算机小白们澄清一点,阿里云提供的服务与我们熟知的网盘并非同一种服务。在大家都很熟悉的百度云盘中,用户可以选择公开或者不公开其储存的信息,尽管其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但只要储存的信息涉嫌侵权,网盘经营者仍然可以通过后台获得信息并进行删除等管理行为,因此经营者需要承担“通知-删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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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阿里云则正相反,它更像一个酒店式公寓的管理者,用户则是公寓的承租人。公寓管理者虽然也会保留一把房间钥匙,但是绝不能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进入房间,更不能一言不合就换锁、拆楼(删除用户数据、关闭服务器)。根据一审判决,阿里云在接到投诉后应当审查甚至删除用户数据,这将给用户数据安全、商业秘密带来极大的挑战。

 

 
 
 

本案中最大的争议焦点,正是阿里云提供的云服务器租赁服务的法律定性究竟为何?又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二审的改判以云计算行业特点出发,开创性地为未来云计算行业发展确立了明确的法律规则,究竟该如何把握用户数据安全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且和笔者一同往下看吧。

 

一、案情回顾

 

2017年5月底,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阿里云作为云服务器提供商构成侵权,赔偿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动卓越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约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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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乐动卓越公司是手游《我叫MT online》、《我叫MT2》的权利人。

 
 

2015年8月,有玩家投诉.callmt提供《我叫MT畅爽版》的iOS版、安卓版,从该网站下载的游戏,和原告的手游《我叫MT online》,在游戏图标、人物形象、游戏界面、游戏规则、游戏中的文字等方面完全相同。

 
 

乐动卓越公司分析检测出《我叫MT畅爽版》游戏内容存储服务器的IP地址属于“阿里云”服务,并向阿里云共计发出三次通知。

 
 

第一次通知:

2015年10月12日,乐动卓越公司通过阿里云公司“工单支持”版块进行投诉(该版块为专业工程师为客户解决云产品技术问题而设立的沟通通道),售后工程师回复:“您好,您是举报私服吗?请反馈邮箱infosec@service.aliyun”

 
 

第二次通知:

2015年10月12日,乐动卓越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向阿里云公司指定邮箱发出标题为“我叫MT私服处理”的邮件,要求删除侵权游戏。

 
 

第三次通知:

2015年10月29日,乐动卓越公司通过中通快递向阿里云公司递送《通知函》,要求删除侵权游戏。

 
 

乐动卓越公司认为阿里云经过三次通知后仍未删除侵权游戏,构成共同侵权,请求法院判令阿里云断开链接,停止为涉案侵权游戏继续提供服务器租赁服务,将储存在其服务器上的游戏数据库信息提供给乐动卓越公司,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后,阿里云立即表示提起上诉,并公开表示不服,郑重声明称:“保护用户数据隐私是我们的第一原则。只有收到司法部门的正式裁决和通知,阿里云才会依据法律要求配合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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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一审法院是怎么看的呢?

 

一审法院判定阿里云侵权的主要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法条链接: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阿里云作为服务器提供商,虽然其不具有事先审查被租用的服务器中存储内容是否侵权的义务,但在他人重大利益因其提供的网络服务而受到损害的时候,其作为服务器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其应尽的义务,采取必要的、合理的、适当的措施积极配合权利人的维权行为,防止权利人的损失持续扩大。

 

而纵观全案确认的事实,被告阿里云对于乐动卓越公司的通知一直持有消极态度,从乐动卓越第一次发出通知,到诉讼中阿里云采取措施,阿里云在长达八个月的时间里未采取任何措施,远远超出了反应的合理时间,主观上其未意识到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客观上导致了损害后果的持续扩大,阿里云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聚焦二审

 

围绕双方争议焦点,二审北京知产法院主要从本案的法律适用(适用《侵权责任法》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乐动卓越公司三次通知是否构成合格通知、云服务器提供者收到通知后应采取何种必要措施等方面做出了全面回应。

 

 

(一)云服务器租赁服务究竟适用哪个法律?

 

由于乐动卓越公司是就其软件作品《我叫MT》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以应当首先考虑阿里云公司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的4类网络服务提供者。他们分别是:

1.信息储存空间服务

2.自动接入

3.自动传输、自动缓存服务

4.搜索、链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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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储存空间服务

 

信息储存空间服务,包括生活中最常见的综合性门户网站、电子商务平台、媒体平台、社交平台、网盘等。此类网站的最大特点就是其运营者对存储于其平台上的作品具有极强的控制能力,可以便捷迅速地对通知所称的侵权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并予以删除。因此法律针对运营者确立“避风港”和“通知-删除”规则。

 

然而,阿里云作为云服务器租赁服务提供商,虽然看似提供的也是存储空间服务,其本质却与上述“信息储存空间服务”截然不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技术特征方面

阿里云公司提供的云服务器租赁服务属于云计算行业的服务模式中的第一层级IaaS(基础设施即服务,Infrastructure as a Service),只负责为用户提供基础设施,没有能力对存储在其出租的服务器中的具体内容进行直接控制,只能对服务器进行整体关停或强行删除所有数据,用“说人话”的表述方式就是——阿里云这个房东平时连租客的房门都不能进,出问题只能强行换锁或拆楼。这显然与我们熟知的百度云盘等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的信息储存空间服务有明显区别。

 

(2)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监管层面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阿里云公司提供的云服务器租赁服务属于“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B11)”,属于“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而信息储存空间服务属于该目录中“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B25)”。这二者业务性质和功能不同,属于不同的监管类别。

 

(3)国家标准和行业伦理

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伦理,云服务器租赁服务提供者负有极为严格的安全保护义务、保密义务和隐私保护义务,未经客户授权不得解除其储存的信息内容,更不用谈对内容进行核实、删除了,故对其苛以直接控制服务器中储存信息的责任会带来严重的行业伦理冲突。这和“通知-删除”规则中要求的信息储存空间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立即定位、核实、删除形成鲜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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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接入、自动传输、自动缓存服务和搜索、链接服务

 

自动接入、自动传输、自动缓存服务(eg:微信、QQ中的文件传输功能和视频播放器中的缓存加速功能),搜索、链接服务与云服务器具有明显差异,此处笔者便不再详述个中区别。

 

 

既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的4类网络服务提供者与阿里云公司都不适配,因此本案只能适用普通法——《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因三十六条针对的是一切发生于网络空间的侵权行为,所以阿里云这种新兴服务商亦能涵盖在内。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通知-删除”规则不同的是,《侵权责任法》对服务提供商的义务表述为“通知-采取必要措施”。

 

 

(二)乐动卓越公司三次通知是否符合标准?

 

解决了对云服务器的法律定性问题,阿里云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显然就是乐动卓越公司是否构成合格通知了。通知是否合格,可以参照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其关键在于能否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准确识别权利人、准确快速定位侵权内容并易于对侵权行为作出判断。

 

法条链接: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下面让我们来看一看乐动卓越公司对阿里云发出的三次通知。

 

第一次通知

2015年10月12日乐动卓越公司在“工单支持”版块提交投诉,内容包括盖有公章的通知函并载明附件包括:(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我叫MT》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3)《我叫MT》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文件;(4)《我叫MT畅爽版》下载地址解析码。

 

阿里云“售后工程师”收到后引导其向指定邮箱再次提交投诉。根据二审法院查明,阿里云官网明确设置了用于知识产权投诉的邮箱,乐动卓越公司亦接受了售后工程师的引导,理解此前发出的信息及附件不足以作为合格通知,因此第一次通知不应视为有效通知。

 

第二次通知

2015年10月12日乐动卓越公司于下午16时35分以电子邮件方式向阿里云公司指定邮箱发出标题为“我叫MT私服处理”的邮件,内容包括标题为“安卓高清版本”、“IOS正版下载”、“IOS越狱版下载”的三条网址链接,以及发送邮件人的姓名、部门、公司名称、邮件、电话、QQ、地址及公司广告语,但邮件中并未提供盖有公章的通知函及权属证明附件。(乐动卓越公司对此的解释是:“第一次投诉中阿里云已经收到了盖有公章的通知函,后续工作应由阿里云内部进行转接及处理。”)

 

第二次通知虽然包含了乐动卓越公司的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也提供了三个网络地址,但该地址只能下载《我叫MT畅爽版》游戏的客户端部分,并不能得出该游戏在阿里云服务范围内的初步判断。邮件中亦未包含侵权证明材料,也无任何有关侵权问题的说明,使得阿里云公司无法合理意识到乐动卓越公司是针对储存在阿里云公司出租的服务器中的服务器端部分主张权利。因此,法院认为第二次通知也明显缺乏合格通知的必要信息,不应视为有效通知。

 

第三次通知

2015年10月29日乐动卓越公司通过中通快递向阿里云公司寄送了《通知函》,该通知函上并未体现任何联系方式,联系方式仅体现于快递包装。《通知函》提及“.callmt网站提供《我叫MT畅爽版》游戏的IOS版、安卓版下载及游戏充值服务,该游戏下载包内容储存于阿里云服务器”。

 

法院基于该《通知函》初步核查到:.callmt并非租用阿里云公司服务器,且《我叫MT畅爽版》游戏客户端部分下载自.callmt并非下载自阿里云公司服务器。通知函没有告知与侵权游戏客户端进行数据通讯的服务器端部分存储于阿里云出租的服务器,也没有引导阿里云公司先行安装被诉侵权游戏,再利用技术手段查询侵权游戏客户端部分的IP地址。因此,在乐动卓越公司表述不清、联系方式不明的情况下,阿里云公司足以认为通知函中的内容错误。因此,法院认为第三次通知亦不能构成合格通知。

 

从上面对三份通知的分析可以看出,乐动卓越公司在二审中败诉的主要原因正是其在维权过程中对法律、程序和前期调查过于忽视,低级错误频现,第一次通知找错了地方,第二次通知缺了侵权初步证明资料,第三次通知更是少了联系方式,令人无奈。

 

二审法院对此评价,考虑到阿里云公司的市场份额,其在经营过程中接收到大量投诉,要求其对每份不能准确表述侵权行为或难以定位侵权信息的通知主动进行联系核实,甚至是类似本案权利人没有准确描述和引导,且需要下载、安装客户端部分并通过非常规技术手段发现IP地址的方式进行主动调查的情况,将明显增加阿里云公司的运营成本,故该要求既没有法律依据,也缺乏合理性,不应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苛以进一步联系、核实、调查等责任。

 

 

(三)阿里云接到合格通知后应采取什么必要措施?

 

阿里云因未收到合格通知,已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但二审判决书中对于云服务器提供商在接到合格通知后应采取何种必要措施亦给出了指引。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必要措施”的认定应当结合侵权场景和行业特点,充分考虑权利保护、行业发展与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若对云服务器提供商简单地适用“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显然并不合适,其与微博中删一张图片、爱奇艺上封一个视频的性质与后果是完全不同的。

 

北京知产法院认为,根据审慎、合理之原则,“转通知”可以成为合格通知场景下阿里云公司的必要措施,其有利于警示被投诉人,使其主动自行停止被投诉行为,并根据被投诉人收到投诉材料后的反馈情况,再行决定是否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从而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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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阿里云时隔两年迎来的胜诉判决着实不易,北京知产法院充分结合云服务器租赁服务的行业特点与其商业伦理的要求,认为对其注意义务的要求不能过于苛责。本案作为首例云服务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将对这一新兴产业产生重要指引。

 

延伸阅读:
二审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终1194号

首例云服务器存储侵权案 北京知产法院二审判决阿里云公司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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