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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24/6/4 阅读量:21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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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又称股权转让协议,是指股权转让方与股权受让方签订的,约定在股权转让中双方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

成功案例:原告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案

原告贾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贾某委托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孙宇光律师为其代理人,孙宇光律师对我国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了17年的专业研究,一直都以“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为工作核心,尤其擅长通过对办案人员心理及案件推进过程的准确把握及时调整辩护思路,对每个案件的推进过程都精细把握,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诉讼经验。

贾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

关于原告贾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及委托代理人孙宇光,被告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也支持了律师的观点,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了保护。

原告贾某诉称,原告拥有某建筑防水涂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400352.20元,2016年7月20日,建筑防水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建筑防水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将全部股份转让给被告,被告享有该公司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在取得该公司名称、生产许可证等已有资质和权利的同时,承担该公司全部债权和债务。被告受让建筑防水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后,原告提出偿还债务的要求,经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房地产公司给付欠款400352.20元及利息30664.5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房地产公司辩称,建筑防水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确实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被告已经按受了该公司的全部股权,并支付了全部转让费,转让费中包括了全部债权、债务;贾某已将其折合到防水涂料公司的全部款项陆续取走;此外,原告起诉主体有误,应向建筑防水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权利,被告仅是该公司股东,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12年6月1日、贾某与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防水工程公司)签订了《小线生产经营承包协议书》,承包了防水工程公司的厂房设备,并出资220000元作为启动资金。2012年底,防水工程公司进行改制,贾某与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建筑防水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防水涂料公司),贾某当时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将其承包防水工程公司时的半成品及原材料等产品转入防水涂料公司。2016年7月20日,防水涂料公司(甲方)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乙方)。协议约定:甲方根据2016年7月18日股东大会决议,以全部股权和职工借款作价1720000元,将防水涂料公司按现状有偿转让给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取得并拥有防水涂料公司全部股权,享有该公司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在取得该公司名称、生产许可证等甲方已有的资质和权利的同时,承担该公司全部债权和债务;双方还商定2016年12月10日进行交接等内容。协议签订后,房地产公司向防水涂料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费。另查,防水涂料公司委托北京建宏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防水涂料公司2016年3月31日的内部资产负债进行了审计,审计报告的其他应付款中注明贾某转入货款,审定数额为400352.20元。

被告房地产公司当庭提交了防水涂料公司的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称房地产公司164万元转让费中包括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审计报告中的39万元系贾某从防水工程公司折转过来的,贾某已经于2013年至2016年领走,审计报告存有严重遗漏;贾某的债务系防水涂料公司内部问题,与房地产公司无关。此外,我院调取了防水涂料公司在工商部门备案的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签订时间为2016年7月18日,系防水涂料公司28名股东与房地产公司所签,协议的主要内容是:防水涂料公司28股东同意向房地产公司无偿转让其在防水涂料公司的全部股份,该协议签字生效后,受让方房地产公司享受和承担转让方原来在防水涂料公司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上述事实,有《小线生产经营承包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审计报告》、收据、工商登记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防水涂料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明确约定房地产公司承担防水涂料公司全部债权债务,以《审计报告》为准,该《审计报告》中确有贾某起诉要求的债务400352.20元,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该笔债务应由房地产公司承担;关于利息、因原、被告对于债务偿还期限未作约定,故贾某要求房地产公司给付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房地产公司辩称转让费中已包括防水涂料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虽有防水涂料公司出具的证明,但房地产公司系防水涂料公司股东,且《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中并不存在房地产公司主张的上述意思表示,故仅凭xxx防水涂料公司的证明、不足以反驳《股权转让协议》中对债权、债务的约定,故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房地产公司主张贾某已将从防水工程公司折转过来的款项陆续取走,《审计报告》存在严重遗漏,证据不足,该主张亦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房地产公司给付原告贾某欠款400352.20;

二、驳回原告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46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350元(已交纳) ,由被告房地产公司负担4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专注刑事案件13年,拥有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包括知名大学的教授、博士和研究生,团队成员具有雄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北京海淀刑事律师选信之源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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