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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高校教授涉嫌诈骗案 一审获得缓刑

发布日期:2024/5/23 阅读量:23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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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北京某高校教授龚某以能帮助吴某女儿读某大学为由,虚构收取各项费用多次,吴某给某转账和现金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2017年3月12日某归案,被羁押在海淀区看守所。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某有期徒刑4年。

北京某高校教授涉嫌诈骗案 一审获得缓刑

[承办过程]

2017年3月15日,某家属委托我所孙宇光律师担任某某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的辩护人。

首先,孙宇光律师经过会见某了解案情和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孙宇光律师认为此案首要工作是获得吴某的谅解。在某及其家属的授权下,孙律师主动与吴某取得联系,协助某家属代某退赃,并顺利获得吴某的谅解。

其次,案件移送检察院之后,孙律师经过阅卷和向某核实案件有关情况、证据,认为此案没有做无罪辩护的空间,经与某充分沟通,决定认罪,选择罪轻辩护,争取较大程度从宽。

第三,案件移送法院之后,孙宇光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主要辩护观点:1、某在立案前归还的2.5万元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2、某具有自首情节;3、某退赃并获得吴某谅解。综上,建议法院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适用缓刑。

检察院在庭审中并不认可孙律师提出的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观点。为此,孙律师提出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属于自动投案,到案之后虽然一直否认有诈骗行为,但是一直供认以帮助吴某女儿入学为名收取了吴某的财物。某的这种情况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以认定为自首,只是这种自首的表现形式与自首的常见表现形式不同。孙宇光律师还指出,某自动投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情节,供述的数额也超过了起诉书认定金额的半数以上,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否认诈骗,是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案件结果]

9月21日,法院采纳孙宇光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判处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日,某获得释放,走出了看守所,在羁押了6个多月之后重获自由。

[律师介绍]

孙宇光律师


刑辩律师孙宇光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北京市法学法律人才库专家

●中国法学会会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数据观大数据联盟特聘法律专家

个人成就

孙宇光律师对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了17年的专业研究,一直都以“当事人争取利益较大化”为工作核心,尤其擅长通过对办案人员心理及案件推进过程的准确把握及时调整辩护思路,以较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羁押时间。每个刑事案件的推进过程都精细把握,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诉讼经验。曾多次应各省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邀,为法官、检察官和公安干警讲授刑事诉讼法,并对香港执业律师进行大陆刑事诉讼法律培训。

近年来,通过对多年来从事律师工作的经验总结,出版专著1本,发表法学论文二十余篇。2013年,经国家教育部推荐,孙宇光律师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监管处挂职处长助理一职。

孙宇光律师近年来代理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侦查阶段撤销案件、起诉阶段不起诉、审判阶段缓刑及二审改判的裁判结果,也根据主审法官的裁判思路制定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思路,通过对当事人的庭前辅导,安抚当事人紧张恐惧的焦虑心理,较大大程度顺应裁判和辩护思路,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孙宇光律师在日常刑事辩护的工作中总结出企业家十大高发刑事罪名,对于如何在企业运营过程中使企业家有效防控刑事风险,远离刑事犯罪具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心得和实务经验。

经典案例:

1、2015年代理北京丽泽商务诈骗案,涉案金额2000万元,成功使检察院撤回起诉

2、2015年代理天津某故意杀人案件第二审,成功将一审死刑立即执行判决改为第二审死缓判决

3、2015年代理安徽芜湖某挪用资金案件第二审,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的改判结果

4、2016年代理山东济南某故意杀人案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无期徒刑的判决结果

5、2016年代理河北涿州某故意杀人案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结果

6、2016年代理浙江宁波某职务侵占案件,成功为当事人洗减涉案金额270万元

7、2016年代理北京某盗窃案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8、2016年代理山东青岛某挪用资金案件,成功使检察院撤回起诉

9、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孙宇光代理黑龙江哈尔滨“刘某贩卖毒品、非法买卖枪支死刑上诉案”,二审改判

10、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孙宇光律师代理“韩某故意伤害(重伤)案”,采纳律师意见,被告人被无罪释放

11、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孙宇光律师代理郭某案件,成功从组织卖淫罪改变定性为介绍卖淫罪,得到从轻处理

12、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孙宇光律师代理房山“孙某数百万元诈骗案”,采纳律师意见,孙某被取保候审

[办案总结]

第1,一个案件,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应该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如果案件不存在无罪的空间,做罪轻辩护,争取较大程度从宽量刑,是务实的选择。本案中,龚某在听取律师对案件的分析之后,接受律师的建议,务实地选择做罪轻辩护,为后来获得轻判创造了条件。

第2,在量刑辩护中,能否找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对量刑有重大影响。本案中,律师之能够帮助龚某获得缓刑的关键原因是找出了龚某具有自首这一法定从宽情节。在检方对从宽情节认定有不同意见的时候,律师应当依据扎实的法律知识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帮助法官厘清思路,明晰概念,准确地找到支持自己观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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