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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和侵占罪的区别

发布日期:2024/5/8 阅读量:26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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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罪与侵占罪都是侵犯财产罪,两者有很多相同之处,但也存在不同的地方,那么如何区分二者呢?

一、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在认识上产生错觉,以致“自觉地”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付财物的义务。
 
       诈骗的手段主要表现为:
 
       一是虚构事实,即编造某种根本不存在的或者不可能发生的,足以使他人受蒙蔽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二是隐瞒真相,即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隐瞒部分事实真相,也可以是隐瞒全部事实真相。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同样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侵占行为的特点为“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即行为人已经合法持有他人财物,这是构成侵占罪的前提条件。所谓“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是指物主或者有关机关要求退还或者交出财物,而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包括将保管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消费、出卖、毁灭、赠予他人等。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合法持有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只因某种原因一时不能退还或者不能交出而引发纠纷的,不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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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财物交付的原因不同。这是二者的关键区别。诈骗类罪是被害人在行为人的欺骗下形式上自愿地将财物交与行为人,即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支配及欺诈之果;而侵占罪则是被害人基于委托、信任等原因完全自愿地将财物交与行为人支配,并非行为人欺骗所致。
 
       (2)危害行为不同。诈骗类罪的危害行为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侵占罪则是非法占有、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
 
       (3)财物交付与犯意产生的时间关系不同。诈骗类罪被害人将财物交与行为人是在行为人产生犯意之后;侵占罪则是在犯意产生之前将财物交与行为人的。
 
       可见,诈骗罪与侵占罪之间存在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方式、行为对象不同。两罪均系刑事犯罪,若因涉嫌犯该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建议行为人及时向律师咨询,以保障法律赋予其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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