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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律师辩护 从轻处理

发布日期:2023/8/14 阅读量:35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南阳律师苏进 ?13949380195近日笔者参与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系一公司部门经理,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罪,涉案数额500余万,公诉机关以集资诈骗罪起诉,经律师辩护,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附:辩护词 ? ? 被告人韩某某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受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家属的委托,作为韩某某辩护人经过了解案情结合法庭调查,发表法律意见如下,请予以参考:一、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而非个人名义实施的,本案无论是定罪还是量刑都应当按照单位犯罪处理。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从本案事实看,盘锦华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衡阳分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均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的,和受害人签订有借款合同、借据,盖有单位公章,所筹集资金全部上交公司后,按照一定比例给相关人员提成。

      应依照刑法第31条和第176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韩某某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韩某某并没有实施“带领团队”行为,韩某某经董某介绍到公司工作时,公司已经存在一个销售团队,就是以饶文兵为经理的销售部,(祥见韩某某2015年4月23日笔录)董某和王某分别组建了自己的销售团队,韩某某虽然名义上是经理,但是只负责从文佑辉处领取工资,给几个部门经理发放工资,并没有实施实具体的吸收存款行为,所起作用不大,公司有六个经理除李凤英负责外围事务之外,其他五个经理,其中销售一部、二部、三部、四部经理是直接负责吸收存款的部门领导,均没有按照犯罪处理,为什么单单把负责发工资的韩某某按照犯罪处理?对韩某某而言明显不公平。

      3、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之规定,并结合本案系单位犯罪的客观事实,法律仅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员是不能定性为犯罪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部第一节第2项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

      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韩某某没有参与对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决策、授意、批准和指挥。

      韩某某既不是公司的股东、更不是高层领导、也同样没有对公司的非吸行为进行决策、领导、指挥。

      韩某某经人介绍来衡阳涉案公司打工,系一般参与人员,不是主管人员、也不是直接责任人,他的工作主要是负责发工资,虽然收取了一定的劳动报酬,因情节轻微,建议不按照犯罪行为处理,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本案部分事实不清。

       ? 1、韩某某参与犯罪数额不是344万,韩某某提成比例是7%,收取提成数额是14万,换算后涉案数额是200万元,据韩某某自己讲,自己参与分配的基数就是200万左右,因此,认定韩某某涉案数额344万证据不足。

       ?2、起诉书称韩某某“带领团队”不属实,韩某某并没有实施“带领团队”行为,韩某某经董某介绍到公司工作时,公司已经存在一个销售团队,就是以饶文兵为经理的销售部,(祥见韩某某2015年4月23日笔录)董某和王某分别组建了自己的销售团队,韩某某虽然名义上是经理,但是只负责从文佑辉处领取工资,给几个部门经理发放工资,并没有实施实具体的吸收存款行为,所起作用不大。

      三、如果认定韩某某有罪,应当依法从轻处理。

       1、单位犯罪金额不能归于个人犯罪金额并且被告韩某某参与的数额是200万,即便按照起诉书指控344万,退赃67.95万元,受害人前期利息返还数额没有详细统计和鉴定,本案不能证实受害人的具体损失数额,应当按照吸收数额而不是损失数额作为量刑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诺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数额巨大的标准: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500万元以上的。

      韩某某涉案数额属于单位犯罪、数额较大,应当依法在三年以下量刑。

      2、韩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韩某某2014年4月28日主动接受衡阳当地公安机关调查,29日晚上被释放,2015年4月在户籍所在地方城四里店派出所户籍部门办理户籍时,被告知衡阳公安民警要来,当时方城四里店户籍部门并未限制韩某某人身自由,韩某某完全可以离开户籍室,韩某某得知衡阳警方要来,自愿在派出所等候。

      然后被衡阳公安机关带走,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韩某某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韩某某在得知衡阳公安机关要抓捕时,在老家户籍部门等候衡阳公安机关抓捕,抓捕时并没有抗拒抓捕,依法认定为自首,建议减轻处罚。

      3、被告人韩某某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

      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建议人民法院对韩某某减轻处罚,在一年以下量刑。

      4、韩某某主观恶性不大,来公司时,韩某某在见到公司的营业执照、老年公寓政府批文后才决定在这里工作,并不知道公司是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具备酌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理。

       ? 三、量刑建议。

       ?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三条的规定,本案韩某某参与的犯罪数额属于“数额较大”,应当适用的主刑刑罚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起点建议为:一年零六个月。

       ?第二,韩某某作为公司聘用的人员,听命于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所起的作用较小,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属于从犯,应当在法定刑的基础上“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8. 对于从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30%;没有实施犯罪实行行为,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应当减少基准刑的30%-50%;犯罪较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建议减少韩某某基准刑50%. ?第三,被告人韩某某是成立自首,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者认为“犯罪较轻”而“可以免除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没有任何隐瞒,即使不认定自首,也应当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细则》12.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的情节、性质、后果,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司法机关发觉,但是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7)有以上自首情节且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建议减少韩某某基准刑40%。

      即便不认定自首,因系坦白,依据《细则》2、(3)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4)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供述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建议减少韩某某基准刑20%。

       ?第四,部分退赃,依据《细则》4.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及罪行的轻重、退赃、退赔的主动程度、数额、对被害人损失的弥补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2)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20%;被动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韩某某主动退赃2万元,建议减少基准刑20% ?第五,当庭自愿认罪,依据《细则》3.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已经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

       ?建议减少基准刑10%9、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综合最少可以减轻基准刑70% 基于以上事实和刑法、司法解释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韩某某在一年以下量刑,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以上意见望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 此致xx区人民法院 ? ? ? ? ? ? ? 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 ?苏进苏进律师简介执业机构: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 ?电话:13949380195执业地址:南阳市新华东路1428号中级法院西隔墙二楼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离婚取保候审债权债务籍贯:河南南阳,法学本科学历.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民主同盟南阳司法委员会专业委员、南阳电台《律师说法》节目特邀嘉宾。

      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

      信仰法治,崇尚自由,追求社会公平正义。

      座右铭: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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