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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明明被强拆,偏要说成被烧毁,案件事实岂容混淆

发布日期:2024/5/5 阅读量:28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一处房屋被烧毁,一处房屋被强拆,张先生近来的遭遇可谓是“祸不单行”。更令人叹息的是,当他向法院提起确认强拆违法之诉后,被告拿出记录有误的《接警报告表》《火灾登记表》,力图证明原告起诉被强拆的房屋是被烧毁的。因事实不清,该案历经一审胜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为了讨回公道,张先生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出庭。近日,该案迎来胜诉判决。

  两处房屋:一处被烧,一处被拆

  张先生是云南昆明某村村民,在村里有两处房屋,其中62号房屋继承自父母,主房6间,姐姐分得4间,自己分得2间;另一处65号房屋为自建,张先生夫妻一直居住在这处自建房屋里。

  2018年6月,当地发布水库保护区移民搬迁通告,将村子划入搬迁范围。张先生认为补偿过低,于是针对65号房屋提起了诉讼。岂料天有不测风云,案件刚刚受理,65号房屋就被一场大火烧毁,张先生只得撤诉,夫妻二人搬入62号房屋与姐姐合住。

  岂料,2018年9月,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拆迁公司将62号房屋全部拆除。失去了家园,张先生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强拆62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庭审理:扑朔迷离,一波三折

  因为具体拆除工作由拆迁公司实施,被告拆迁方实际并不知晓被烧毁的是62号房屋还是65号房屋。在一审法庭上,被告根据房号记载有误的《接警报告表》《火灾登记表》,判断62号房屋早已被烧毁,不可能再被强拆;同时主张张先生的姐姐作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已经与相关部门签订《移民财产补偿协议》,且已获得安置补偿。

  尽管如此,一审法院还是根据现有证据和生活常识,判决支持了张先生的主张,但被告对判决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云南省高院认为该案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冠领律师:记录有误,强拆违法

  此后,张先生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冠领律师代理张先生向法庭提交了《分家协议》、房屋被拆除前后照片、门牌号照片等证据,并申请四位证人出庭作证,张先生的姐姐作为第三人出庭陈述等,来证明《接警报告表》《火灾登记表》载明的房号62与事实存在明显偏差,62号房屋确实存在,并且原告张先生是其中两间的权利人,同时指出:

  第一,《接警报告表》《火灾登记表》记录房号与证人证言、第三人陈述矛盾,原告张先生作为长期居住本村的村民,在房屋被烧后不可能居无定所,其搬至62号房屋居住的事实主张符合生活常识。

  第二,原告曾针对65号房屋提起诉讼,后因65号房屋被烧毁撤诉,证明被烧毁的是65号房屋,不是62号房屋。

  第三,如若烧毁的是62号房屋,那么张先生的姐姐又居于何处,相关部门又依据何种事实基础和张先生的姐姐签订了《移民财产补偿协议》。

  第四,根据原告和第三人对房屋拆除前的拍摄视频指认,62号房屋并非只有4间,现有证据不能否认已被拆除的2间归属原告,被告主张已经按照62号房屋面积对张先生的姐姐进行完全补偿的意见依据不足。

  最终,法院综合全案现有证据,认定原告张先生是案涉62号房屋的其中两间房屋的权利人,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被告在无强制执行权且无事实依据的情形下对原告房屋实施强拆,故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对原告所有的62号土地上的两间房屋实施强拆的行为违法。
 




 

撰稿:曾超超
类型:B 类稿
编辑:宗文纲
审稿:张主编
法务:龚俸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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