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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战敏律师团队代贾某诉某市政府撤销行政诉讼一案

发布日期:2024/3/19 阅读量:28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情概要

  原告贾某某诉称:2018年11月16日 被告某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辉政征办(2018)36号关于某市大北农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和建筑物(构筑物),附履物等进行依法征收。原告不服该征收公告向被告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被告某市人民政府经过审查,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辉政复决字(2019)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某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

  原告贾某某诉称,原告的父亲贾某某父亲原住房位于“某市某镇东新庄村东侧”,拥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贾某某父亲。后贾某某父亲于2008年12月30日去世。相关单位以“大北农项目二期建设外国语小学” 项目为名征收了原告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根据房屋征收决定的内容,“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颁布之日后60日内向某市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某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被告某市人民政府经过书面审查,作出辉政复决字(2019)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内容及公告形式适当,程序合法,并决定维持。

  原告认为,被告某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前提条件违法,实体、程序违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某市人民政府维持该决定实体,程序违法,辉政征办(2018)36号的内容实质上并非“公告”而是征收决定,已经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 1、撤销被告某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的辉政征办(2018)36号关于某市大北农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2,撒销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约辉政复决字(2019)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某市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辩称,1、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关系;2、原告的起诉无事实依据,提起的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本案中,原告的房屋未拆除, 未对原告有直接影响;3、该项目中大部分群众己经签订补偿协议,自愿同意将自己的房屋拆除。退一步讲,撤销行政行为,会使大部分群众得不到回迁安置,对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市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被告某市人民政府辩称 ,同被告某市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的答辩意见一致。

  结合本案有效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本院确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16日,被告某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辉政征办(2018)36号关于某市大北农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接照本市总体规则,经市长、主管市长同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和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进行依法征收。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项目名称:大北农项目二期。二、征收范围:清晖路以西,文化路以东,规划支路以北, 新匹路北边线以南。三、征收部门:某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四、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某镇人民政府。五,征收实施形式:由某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项目所在的某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六、被征收人:被征收区域内房屋和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七,征收期限: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2月16日。八 ,征收标准: 征收实施单位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 590号令)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 法规执行。该项目主要包括外国语小学,而外国语小学是市委、政府确定的重点民生工程,这次征收充分征求项目范围内群众意见,在满意率不低于90%的情况下,分块,分片进行征收,望项目区域范围内的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做好征收工作。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颁布之日后60日内向某市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某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被告作出公告后,即在涉案房屋区域内进行张贴。

  原告贾某某不服被告某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辉政征办(2018)36号关干某市大北农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某市人民政府受理后,经过审查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辉政复决字(2019)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某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事实清楚,内容及公告形式适当,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维持某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原告贾某某于2019年3月28日诉至法院请求:1,撤销被告某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的辉政征办(2018)36号关于某市大北农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2,撤销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辉政复决字(2019)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1999年12月23日某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辉房登私字第 7705号房屋所有权证一份,房屋所有权人贾某某父亲。该涉案房屋座落于某市某镇东新庄村东侧,属于被告发布公告的征收范围。原告贾某某系贾某某父亲之女,贾某某父亲于2008年12月30日去世。

  2019年5月15日某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变更单位名称为某市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案涉征收公告范围内共涉及77户,其中己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56户,并完成了搬迁任务:其中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21户。因原告贾某某不同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对原告的房屋未进行征收拆除。

  本院认为,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房屋所有权人贾某某父亲死亡,其女儿贾某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需要符合合法性的特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之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本案中被告某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的辉征办(2018)36号公告,在该公告中确定了征收的范围、内容、征收时间、被征收人等内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告某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具有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的职权。本案中,在某市人民政府未作出征收决定的情况下,被告某市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作出的该征收公告超越其职权范围,该行政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但被告某市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发布公告后,征收范围内的大部分被征收人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内容规定完成”搬迁任务。撤销被告某市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作出的该征收公告,将会对已搬迁的群众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对原告要求撤销辉征办(2018)36号公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故依法应当确认被告某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的辉征办(2018)36号公告的行政行为违法。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作出辉政复决字(2019)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某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主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对原告要求撤销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辉政复决字(2019)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侬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某市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作出的辉征办(2018)36号公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被告某市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作出的辉征办(2018)36号公告的诉讼请求。

  三、撤销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辉政复决字(2019)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件爱理费 50元,由被告某市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问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办案风采

  曹焱任战敏主任律师,凭借缜密的逻辑思维,娴熟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业务实践经验,使得法官采取了我们的意见,判决确认被告某市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作出的辉征办(2018)36号公告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辉政复决字(2019)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从9月17日开庭,到9月19日出判决,法院的办事效率也是没的说​。

案件意义

  征收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权的体现,其目的在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并不排除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存在不合法的征收,如果这样的征收决定作出便是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损害。冠领律所律师团队经常接到这类案件,并竭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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