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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城市拆迁案例:房屋认定结果岂容随意撤销?周涛、杨在明律师诉讼胜5大行政机关!

发布日期:2024/3/11 阅读量:30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导读:区政府、街道办、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区住建局,5大行政机关联合作出的《关于撤销未经产权登记房屋认定结果的决定》竟被判违法!这起颇具典型性的诉讼似乎映证了以往所说的越是联合执法越容易行政违法的事实。委托人:俞女士,浙江省金华市人代理律师:周涛、杨在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金华市规划局、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基本案情:行政案件内套刑事案件委托人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拥有两层房屋一座,房屋所有权登记建筑面积为76.07平方米,后委托人之子吴先生将房屋改建至4层。2014年10月,区政府决定对涉案地块实施旧城改造,设立了项目指挥部,并公告明确房屋征收部门为区住建局。补偿方案中规定,1990年之前建造的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可通过无证建筑认定程序,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获得补偿,而委托人的房屋被列入了征收范围。2015年1月,委托人向指挥部提出《关于无证建筑认定的申请》,注明涉案房屋的建造时间为1989年1月,并由街坊四邻签字作证,要求将改建部分房屋认定为合法建筑。后经五被告审批同意,认定涉案房屋无证建筑面积为142.42平方米。然而2015年9月,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以本案存在虚构房屋建造时间以骗取征收补偿款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为由,请求指挥部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就这样,五被告很快联合作出《关于撤销未经产权登记房屋认定结果的决定》,确认委托人的房屋实际建造时间在1990年以后,决定对委托人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按违建认定,不予补偿。胜诉:行政与刑事,一码归一码庭审中,面对5被告机关所组成的阵容庞大的出庭“队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周涛指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5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而根据本案项目的征收决定,涉案房屋的征收部门应为婺城区住建局。那么被告婺城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市规划局、市国土局作为不同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在未区分法定职责的情况下,就以5部门的名义联合作出涉案撤销决定,职权依据明显不足。至于案涉刑事犯罪问题,与5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应遵守的法定职权并无关系,不能成为其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最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7行初29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5被告作出涉案撤销决定的行为违法。全案的维权迎来了转机。本案的案情可谓错综复杂,相关进展小编将持续予以关注。需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一点是,在征收维权中惹上刑事领域问题是维权的大忌,很可能导致“出师未捷身先死”“赔了夫人又折兵”的窘境。凡事三思而后行,如不确定,还是尽早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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