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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被判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案例

发布日期:2024/3/10 阅读量:31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情】

  某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何某谋驾驶一辆黑色奔驰轿车,在形势过程中因违章行驶撞坏路边停靠车辆,被执勤交警赵某某拦下并准备予以处罚。为躲避处罚,被告人何某开车逃跑,赵某的双手被何某驾驶的汽车车门挂住,何某不顾赵某勒令其停车的警告,将赵某拖行200余米,致赵某腿部在地上拖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因前方有车阻挡,何某再次掉头逃跑时,被后面车辆拦住。何某随即被赶来的民警抓获。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采用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北京刑事律师法官量刑分析』

  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

  当地实施细则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在三个月拘役至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本案中,被告人何某驾车违章后,为逃避交警处罚而将执勤交警拖行200余米至4交警轻伤,后意欲掉头逃跑,社会危害性较大,故选择较高的量刑起点。确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第二步确定基准刑

  当地实施细则规定,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本案中,被告人何某驾车拖行交警致其轻伤,确定增加5个月的刑罚量。

  综上,被告人何某的基准刑为18个月加5个月=23个月。

  第三步确定宣告刑

  本案中,可以用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只有被告人坦白的情节。当地实施细则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本案中,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悔罪态度较好,确定减少基准刑的20%。据此,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结果为:23月X(1-20%)=18个月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解结果进行调整。本案中,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调节结果符合刑法规定,罪当其罚,故依法确定宣告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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