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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品红楼

发布日期:2024/2/22 阅读量:86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惯养娇生笑你痴,菱花空对雪澌澌。

      ? ? ? ? 好防佳节元宵后,便是烟消火灭时。

      ? ? ? ? 消暑品红楼,翻卷乘凉意。

      在《红楼梦》第一回里,发生了这样三件大事:一是甄士隐带着女儿英莲在街上遇见了癞头僧,英莲被癞头僧称作“有命无运、累及爹娘之物”;二是元宵佳节甄士隐的家人霍启弄丢了甄英莲;三是葫芦庙里炸供,将方圆一带的房子烧成了火焰山,导致甄士隐不得不投奔岳父。

      ? ? ? ? 前两件大事都和甄英莲有关,可以说是一场典型的拐卖儿童的犯罪计划,策划者是那一僧一道,同时甄士隐和霍启也逃不开干系。

      ? ? ? ? 先来说英莲被癞头僧称作“有命无运、累及爹娘之物”是怎么回事(英莲:我刚出场就背锅不合适吧?)。

      这次是英莲第一次出场,甄士隐带着她到街头看热闹,刚好来了一僧一道,僧是癞头僧,道是跛足道,癞头僧一见到甄士隐抱着英莲,就大哭起来,对甄士隐道:施主,你把这有命无运、累及爹娘之物抱在怀里作甚!喊着“舍我罢!舍我罢!”甄士隐一开始也确实是个明白人,没有搭理他。

      随后癞头僧又念了几句诗,甄士隐一听,竟然觉得对方说得好有道理,心下犹豫,欲问他来历,但还没来得及问那二人便没了踪影。

      ? ? ? ? 我们再来看看霍启是怎么弄丢英莲的:元宵佳节,甄士隐令家人霍启抱着英莲去看社火花灯,半夜中霍启因要小解(这里小哥哥也表示带着异性宝宝单独出门确实不方便上厕所啊),便将英莲放在一家门槛上坐着,待他小解完了来抱时,那有英莲的踪影?霍启找了半夜也没有找到英莲,于是赶忙逃往了异乡。

      ? ? ? ? 如果适用现行的《刑法》,霍启是否会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遗弃罪”呢?? ? ? ? 先来看一下遗弃罪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 ? ? 下面我们用“鉴定体”来分析一波:从客观要件来看,霍启接受甄士隐的委托,带着英莲去看社火花灯,所以霍启对于英莲存在着照看义务。

      霍启因要小解就将英莲放在一家门槛上坐着,疏于照顾,可以说是违反了必要的照看义务,英莲的失踪和霍启的不履行义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从主观要件来看,霍启对英莲的遗弃应当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因其主观意图只是小解,且出来后还在寻找英莲,所以对英莲的失踪也不存在放任。

      ? ? ? ? 而根据遗弃罪的规定,其中有一条“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遗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应当是故意,霍启主观上不符合该构成要件。

      所以说,霍启回去了之后肯定没有好果子吃,在当时应该是会被扭送衙门的,而按照我们现行的刑法,霍启是无罪的。

      (小哥哥表示就算是现代我们也不欢迎霍启来带娃啊摔!)? ? ? 《红楼梦》看到后来我们就会知道,英莲是被拐子给拐走的,那么,拐子是构成拐骗儿童罪呢,还是构成拐卖儿童罪?? ? ? ? 先看下拐骗儿童罪是怎么规定的: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 ? 再看下拐卖儿童罪是怎么规定的: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 ?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 ? ? ?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 ? ? ? 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最大的区别,就是是否以出卖为目的。

      当英莲再次出场时,她已长到十二、三岁了,她被拐子养在僻静处,认拐子为亲爹。

      所以拐子对英莲不是以出卖为目的,而是以抚养为目的将英莲进行拐骗,拐子更符合拐骗儿童罪。

      (罪刑的差别就体现在一念天堂一念地狱啊)? ? ? ? 至于癞头僧和跛足道是否属于拐骗英莲的主谋呢?虽然癞头僧念了几句预言,但是出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暂时这个锅甩不到他们头上啊~(癞头僧:凡人们,你们对力量一无所知。

      )? ? ? ? 以为英莲案就到此为止了吗?并没有(小哥哥邪恶一笑),英莲所丢在人家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呢?(人家: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 ? ? ? 按照不作为犯罪理论,构成不作为犯罪有以下三类:危险源控制、保证人地位、先行行为。

      如果该户人家要构成不作为犯罪,可能是出于保证人地位的原因,但是正如上所说,要构成遗弃罪或者拐骗儿童罪的共同犯罪,首先要看有没有这类犯罪的故意。

      所以说,如果当时该户人家确实知道英莲是被暂时寄放在他们家门口,同时也知道拐子在拐骗英莲,这户人家很有可能构成拐骗儿童罪的共犯!(你们对不作为犯罪的威力同样一无所知啊)? ? ? ? 第三件大事是葫芦庙炸供事件,这炸供也来得蹊跷,话说是庙里的和尚不小心油锅火逸,便烧着了窗纸,此方人家俱用竹篱木壁,于是接二连三牵五挂四,将一整条街烧得如火焰山一般。

      (在这里小哥哥也怀疑是癞头僧他们所为,奈何没什么证据,摊手)? ? ? ? 这个小和尚乃至住持会构成失火罪还是放火罪呢?这里失火罪和放火罪的刑法规定都比较简单,在此就不列法条(cou zi shu)了。

      ? ? ? ? 按照常识判断,油锅的火烧到了窗户纸,如果能及时灭火的话,是能较快把火扑灭的。

      那么,火来不及扑灭的可能以下几个原因:第一是天气燥热火势一下子来得太凶猛,浇水都来不及扑灭;第二是葫芦庙消防装备不足,在小火状态下也来不及扑灭;第三是走火的时候葫芦庙无人。

      ? ? ? ? 判断是否构成过失犯罪,首先要看注意义务违反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除开上述第一点原因,葫芦庙对于失火都违反了应尽的注意义务,下至烧饭的小和尚,上至住持,相关的领导或负责人员,都可能构成失火罪。

      ? ? ? ? 接下来就是细思恐极的问题,如果上述可能性都不存在,那么就是葫芦庙一众眼巴巴看着大火烧了一条街,这就牵涉到上面讲的不作为犯罪“危险源控制”类型了,葫芦庙放任危险源的危害,是足以构成放火罪的,而且要对这一片“火焰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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